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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函授生学习成绩考核办法

编辑日期:2014-12-09 作者/编辑:合肥师范学院系统管理员 阅读次数: 2757 次

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函授教学质量,函授各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开设的课程,均要进行严格的考核。

考核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坚持标准着重考核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考核种类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二)考核时间和办法

各科考核应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一般在寒、暑假集中面授时进行。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结合平时考查成绩(占20%)评定课程总评成绩,作为升、留级和毕业的依据。

(三)考核成绩评定

学业成绩分平时考查和结业考试两种。考试一律采取百分制记分。因课时长需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考试的学科,均应单独记载成绩。

考查课程的成绩,主要依据作业和平时成绩按“优”、“良”、“及格”、“不及格”评定。

平时成绩记载,按“优”、“良”、“及格”、“不及格”评定,平时成绩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及毕业鉴定的依据之一,无平时成绩的函授生不得参加结业考试。

考试应严格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规则的要根据具体情节提出批评教育,警告,直到取消考试资格。

考试(查)结束,由院继续教育处将学员成绩通知学员所在单位及本人。

函授生的全部学习成绩应在毕业时由院继续教育处装入个人档案,转给学员所在地、市教委。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认真做好试卷分析和教学总结。

(四)补考

函授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可以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分及格和不及格两种。

函授生在结业考试时,遇有特殊情况,办理请假手续并得到批准者,可准予补考。补考成绩分及格和不及格两种。

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其成绩均按零分记载,并不准正常补考。经批评教育后,如有悔改表现,经继续教育处批准,可于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分及格、不及格两种。

补考按函授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补考时,学员一律不得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