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暂行办法
编辑日期:2014-12-09 作者/编辑:合肥师范学院系统管理员 阅读次数: 4305 次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合肥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结合学院课程考核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凡在籍(册)在校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有违反考试规章制度,影响考试秩序和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与处理。
第二条 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视情节轻重,分为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两大类。
第三条 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类别为: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考试作弊处分类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考试违规的界定
㈠违反考试纪律
第四条 在考试(含考查,下同)开始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
1.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坐的;
2.对闭卷考试,除主考教师指定的工具书、计算器等必备文具外,未将与考试相关的教材、笔记、资料、具有存储(通讯)功能电子设备等放在指定位置的;
3.桌(墙)面、桌内或座位旁有他人所写(放)与该门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试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教师报告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5.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等考生信息的,或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6.未带学生考试证参加考试的。
第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处理:
1.凡违反考试纪律,经监考教师两次批评教育(警告)仍未及时处置的;
2.迟到15分钟后强行进入考场的,或开考不足半个小时强行离场的,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场内起哄、吸烟、自行互借文具,经劝阻不改正的;
4.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或将试(答)卷带出考场,经查实无正当理由的;
5.夹带未抄袭的。
㈡考试作弊
第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拒绝或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2.抄袭(偷看)事先准备好且与考试有关资料的,或抄袭他人答卷的,或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3.有意将自己答卷(稿纸)让他人抄袭的,或交换(接、传)他人答卷(稿纸)的;
4.在考场内讨论考试题的,或在考场内聊天的;
5.在考场内使用通讯设施进行发、收信息或直接通话的;
6.交卷后再返回考场强行修改答卷的;
7.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第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故意撕毁试卷、答卷或作弊证据的;
2.无视监考教师警告,多次抄袭(偷看)或交换(接、传)答卷的;
3.不服从监考教师裁决,无理取闹,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4.以贿赂、恐吓等手段更改答卷、考核成绩的;
5.胁迫、利诱他人帮助作弊的,或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的;
6.威胁、报复监考教师和检举人的;
7.考试结束后,拒绝交试(答)卷的;
8.当学期因考试作弊已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理再次作弊的。
第八条 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当学期因考试作弊已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次作弊的;
2.煽动其他学生参与罢考的,或组织其他学生集体作弊的;
3.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4.涂改他人试(答)卷的考生信息、占为己有的;
5.盗窃考试试卷或标准答案的。
三、考试违规的处理
第九条 监考教师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符合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应立即令其停止答卷,退出考场,收缴考试试卷和违纪或作弊证据,并在考试试卷上标注“违纪”、“作弊”字样,要填写《考场记录表》并签名,准确、详细记录学生违纪或作弊具体情节,考试结束后连同《考场记录表》一起送交考试组织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评卷教师在阅卷时发现雷同或字迹相同答卷,应向系报告,由系组织相关学科教师集体认定(必要时报请司法部门鉴定),撰写鉴定意见后报系主任审核,一旦确认,按作弊论处。
被举报的,由学生所在系、监察室、教务处共同进行调查核实,依据调查结果界定属于考试违纪或作弊。
第十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给予批评教育处理的,以监考教师认定为准,在考试结束后反馈给学生所在系,由所在系领导及时找其谈话,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书面检查。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处理的,以监考教师认定为主(必要时由考试组织单位进行核实),由学生所在系拟订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 对考试作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和留校察看的,由考试组织单位予以调查核实,学生所在系拟订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对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监察室、教务处调查核实,拟定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考试违规处理程序,按《合肥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学生对处理有异议的,按《合肥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处分的效用
第十五条 对考试违规给予取消考试资格或警告处理的,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原则上准予参加正常补考;对考试作弊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予补考,应当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因考试作弊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原则上处理决定不予撤销,处分材料装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因考试作弊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属于协同其他同学作弊的,此后认真改正,在毕业前一个月由其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撤销处分申请经系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确定并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院行政办公会议审议是否同意撤销,同意撤销处分的,处分材料不装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因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在一周内,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学生的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的,由学院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注销其关系。
第十九条 学生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获得课程考核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证书,经发现并核实,学院将宣布考核成绩及相关证书无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附则
第二十条 学生因考试作弊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有关证据材料,由考试组织单位保留至学生毕业离校后一年。
第二十一条 结业后重修考试、毕业后学位考试适应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原《合肥师范学院学生违反考试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