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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编辑日期:2014-12-09 作者/编辑:淮北师范大学系统管理员 阅读次数: 3556 次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规范化管理,维护成人高等教育正常教学秩序,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增强教师责任心,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  教学资格

第二条 所聘教师应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热爱成人教育。

第三条 承担课程教学、指导课程实验、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考核、评卷和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的主讲教师,原则上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承担本科二年以上相同课程、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的教师担任。 

第四条 承担习题课、辅导答疑、指导学生自学和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的辅导教师,一般由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成人教学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身体健康,具备连续授课和远距离教学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要严格教师资格审查。继续教育学院对不符合条件的任课教师有权予以拒聘。 

第七条 对于外聘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并符合上述基本要求。


第二章  教师职责

第八条  受聘教师应认真完成学校交给的教学工作任务。

第九条  依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针对不同教育对象、不同学习形式合理安排教学进度,编制教学进度表。

第十条  统筹安排,认真完成备课、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辅导、作业批改、命题考核、成绩评定等各个教学环节,对课程教学质量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  熟悉和掌握成人教育的教学规律、教学特点,了解教学对象,钻研教材,因材施教,在教学过程中认真贯彻自学为主,面授为辅的原则,引导函授生科学地进行自学,培养自学能力。

第十二条  着重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技能的教学,明确重点难点,加强学习方法的指导,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有计划地开展多媒体课件、网络课件的制作,承担教学参考资料、自学指导书的编写任务;对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开展成人高等教育课程建设,进行教法、教改研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认真推荐适合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层次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第十六条  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十七条  课程结束后及时进行教学总结,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


第三章  课前准备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明确本课程在本专业知识结构中的地位、作用。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认真备课。编写出完整的教案,有详细的讲稿。讲授相同课程的老师可适当安排集体备课,集思广义,提高授课质量。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要依据专业培养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以培养和提高能力为主线,明确重点、难点、疑点,注意本课程同前置课和后续课以及其他相关课程之间的联系,科学地安排教学内容。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备课的基础上,拟定出教学实施方案。教学实施方案应根据课程面授和自学时数制定,内容如下: 

(一)各章(节)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二)授课课程的内容提要; 

(三)解决重点、难点、疑点的思路; 

(四)教学环节的安排及实施办法; 

(五)配置相宜的练习题、思考题和课外作业; 

(六)提出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讲授时,概念要清晰,论证要严密,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逻辑性要强。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根据学生的原有知识水平、接受能力和实践经历,在不偏离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加强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做到因材施教、因需施教,教学相长,学用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创新思维。 

第二十四条 实验课(包括上机课)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提高学生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教师要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参照实验或上机指导书,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时数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变更教学内容或减少教学时数。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要维护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做到为人师表,准时上课,不提前下课,不自行更改排定的课表,不擅自请人代课。如因故确需调课、停课、请人代课,应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署同意后报学院审核备案,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贯彻教书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检查学生到课情况,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函授站(教学点)和继续教育学院反映。


第五章  自学指导

第二十九条  自学是函授教学的重要环节,教师要把指导自学作为自己重要的教学任务,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学生自学,使学生明确自学的方法。

第三十条  对自学进度要提出明确的要求,面授时,要了解学生的自学情况,检查自学进度和自学笔记,提高授课的针对性。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课外书目。

第三十二条  编写配套的《课程自学指导书》,指导学生自学。


第六章   作业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课程进度,定期向学生布置适量的作业。作业的内容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实际,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其分析能力。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督促学生按期上交作业并认真批改,对其中的错误要给出正确思路。

第三十五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进行记录和评分,并于课程结束后给出成绩,凡不能按时、按次、保质、保量完成作业者,教师应对平时成绩酌情扣分。


第七章   实验和实习

第三十六条  实验或实习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实践环节,凡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和实习内容,必须全部完成。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根据实习或实验的目的、任务、要求和时间安排,编写实验或实习指导书,认真指导,保证实习或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实验或实习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并统计上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第八章   辅导、答疑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自学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安排时间进行辅导、答疑。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辅导、答疑采取三种方式:信函答疑、网上答疑、集中辅导。集中辅导一般要单独安排时间或在面授时进行。信函答疑要求教师接到学生的函件后认真仔细地做出书面回答,并在三日内将答疑函件寄出。利用网络条件实现网上答疑,指导学生网上答疑的方法和途径。

第四十一条  教师在辅导、答疑时要准确、耐心,做到有问必答,通过回答问题启迪学生思维,要积极引导学生独立思考,注重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培养,努力开发学生的学习能力。


第九章   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二条  承担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制定好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的计划和要求,拟定出毕业设计(论文)参考题,并指导学生选题,开办有关撰写毕业论文的基础知识和学科研究方法的专题讲座,作好习作设计(论文)前的准备。

第四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熟悉课题内容,掌握课题的学术性,与学员建立经常联系,及时检查习作进度,精心指导学员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撰写工作。

第四十四条  指导教师批阅毕业设计(论文)时,应提出意见和成绩等次,并就论文的价值摘要向学科评审小组介绍,以作为评分依据。成绩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载。


第十章   考试、考查

第四十五条  理论课考试、考查以笔试、闭卷方式为主。术课和实践课老师根据学生课堂表现综合评分。考试、考查及术课记分均采用百分制。平时成绩(作业、阶段测验作业、实验、出勤等)占总成绩的20%。

第四十六条  考试、考查原则上安排在校内进行,也可安排在具备考试条件的校外函授站、教学点。

第四十七条  命题

①教师在教学大纲范围内,根据教材内容拟定难易程度和份量相同的并有一定覆盖面的(即题小、量大、面宽、难易适度的原则)A、B两套试题(使用标准试题纸命题),并附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讲授同专业层次相同课程的老师应集体命题。

②试题经教研室主任审阅后,连同评分标准、参考答案在规定日期内一起送继续教育学院。

③对符合要求的A、B卷,由学院教务科随机抽取一套作为正式试卷付印。另一套作为补考试卷。

④对已建立了标准化试卷库的课程,应尽量采用试卷库试卷,实行考、教分离。

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露试题。

⑥经继续教育学聘任的校外函授站、教学点教师应按上述要求命题,命题必须交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经审定后才能使用。

第四十八条   阅卷与成绩登录

①所授课程考试结束后,教师应及时领回试卷和作业进行批改。

②教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客观、公正、细致、准确地进行阅卷,严格遵守阅卷纪律,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评分标准。

③学生平时成绩、作业成绩、期末成绩及课程总评成绩均登记在《学生学习情况登记表》上,并按时将此表连同学生考卷、作业交回继续教育学院。

④在条件具备时,教师直接在成教教学管理系统上登录学生课程成绩。


第十一章   教学纪律

第四十九条  老师在授课期间应遵守下列纪律

①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②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它教学活动期间散布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允许的言论以及其它错误思想,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③坚守教学岗位,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找人代课。不得随意增减教学内容,减少教学课时。

④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或早退,授课期间不得吸烟或接打手机。

第五十条  教师违反教学纪律的,将根据学校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继续教育学院。




淮北师范大学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