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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编辑日期:2016-03-14 作者/编辑:继教园区 阅读次数: 1548 次

滁州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实 施 细 则

  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院校的基本任务之一。为加强我校成教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皖教高[2013]10号),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和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注册

  第一条  凡我院经省教育招生部门统一审批录取的新生,须凭准考证、录取通知书、专升本新生另需提供专科毕业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专科毕业文凭有效承诺书》,按规定日期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必须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其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  已注册新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学籍卡、学习成绩册、学习期间的奖励或处分、操行评定、学籍变动、毕业生资格审查表等材料。

  学籍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转学时交学生所在单位或转入学校存档。

  第五条  新生注册后,由学院发给学生证,学生证加盖学期“注册之章”方有效。

  第六条  因当年无法开班以及特殊原因不能入学者。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随下一年级新生一起办理入手学续,亦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条  老生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开学通知”规定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持医院证明、事假持单位证明)。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要自觉坚持学习,制订自学计划,按时完成作业,按时到校上课(面授)。上课(面授)期间要实行考勤制度,一般不得请假,如确因工作上的特殊原因不能离岗或因病不能到校,必须提前请假。因工作原因须由在职单位出具证明,因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迟到、早退,以及假期已到未办理续假手续的,均按旷课论处。

  第九条  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后,方可缓考。否则,以旷考论处。

  第十条  学生旷课(以课程计算)达三分之一课时及以上,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必须重修,在毕业前进行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完成平时作业,认真参加课程测验,平时成绩不及格者,必须补做,否则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三、操行与学生考核

  第十二条  每学年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纪守法等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办法是:学生个人写出总结,班级做鉴定,各学院评定小组根据个人总结和班级鉴定打等级,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归档。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存入学籍档案。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缓考学生不论什么原因如不按期申请补考,或不按时参加补考,其成绩按“0”分记。

  第十四条   学生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方式。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五级分制(优良、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五条  计算成绩的方法:考试成绩按平时40%、期末考试     60%计算;考查课程的成绩由授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情况(听课、提问、讨论、测验、实验和完成作业等)进行综合评定;实行远程教育学习的课程,依据远程教育学习的相关规定计算该门课程成绩。

  第十六条  免修范围及条件

  1、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成绩,如其考试的专业课程与现学专业课程相同,可申请免修。

  2、申请免修的办法:符合课程免修条件的学生,可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向继续教育学院一次性提供免修申请,并附免修课程成绩注明“自学考试成绩”(限近五年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给予两次补考机会,补考时间根据各专业教学进度拟定。

  第十八条  擅自缺考,以旷考论处,不予正常补考。可在毕业前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同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准予补考一次。一学年累计旷考两次(含两次)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第十九条  凡考试作弊者(包括协同作弊者),其作弊课程以“0”分处,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在全院通报批评,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同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作弊两次以上(含两次)不予补考。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年的操行评定和学业成绩,由各学院和函授站(点)通知学生本人,继续教育学院将材料存入学籍档案。

四、升级、留级、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完全学年教学计划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含正常补考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正常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一学年累计考试课程两门或考试课程一门、考查课程两门者,应予留级。留级的学生各门课程原则上都应重修,但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考查成绩达“良好”以上的课程可以不再重修。

  留级者留入下届相同专业,下届无相同专业时,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同一年级留级只能一次),否则,应予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l、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停学者;

  2、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以上不来校缴费注册者;

  3、上课(面授)期间,一次旷课达10学时者;累计旷课达30学时者;

  4、一学年旷考两次(含两次)以上者;

  5、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6、一学期内不交作业,不参加面授,不参加考试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患有严重传染病。经治疗不能坚持参加学习者。

  2、双重学籍者;

  3、学习期间经正常补考仍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4、留级一次后仍不能升级或在学校过程中留级超过两次者;

  5、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6、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二十六条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亦不退学杂费。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材料,经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核批准后交由教务科存档。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

1、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因病,并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停学六个月以上进行治疗或休养者;

 (2)因工作或其它正当理由,经学校确认必须休学者;

  2、学生休学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学院或所在函授站(点)签署意见后,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由继续教育学院发休学证明。逾期不办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3、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4、休学者不得退当年学杂费。

  第二十九条   复学

  复学是指经学院批准休学,休学期满回校继续学习。办理复学手续和有关规定如下:

  1、休学期满前一个月,休学学生出具休学证明、有关单位证明(因病休学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复查诊断书)及本人申请复学的报告。经所在学院或所在函授站(点)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编入相同专业下一届班级学习。如无可衔接,经本人申请,可转相近专业。

  2、休学学生不得借故报考其它学校,如有报考者,取消复学资格与学籍,并将其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休学期满,如不按时申请复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六、转学、转专业及学籍信息修改

    第三十条   转学

  1、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学生,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申请转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学:

1)专升本资格复查暂未通过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录取分数线未达到转入学校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的;

4)毕业年级的;

5)应予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3、学生转学,须经本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转出与转入学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转出学校将学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学籍档案提交给转入学校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提交信息,由转入学校携带上述材料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

  1、转专业从严控制。学生应当按照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必要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核准办理。需经省教育厅核准转专业的,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并在平台提交信息后,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核准备案。

  2、转专业应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办理,最迟不得迟于报到当年的3月份。

第三十二条   学籍信息修改

1、新生在入学报到时,要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对因报考疏忽等原因造成的信息错误,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厅核准备案。

2、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身份注册信息,须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3、申请学籍信息修改的事项,须经学校审核同意并通过平台提交信息后,将《高等学校在校生信息修改申请表》(签章)连同附属证明材料报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七、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一些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原处分仍记载),经教育不改者,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凡受到国家刑事处分,行政上开除公职或除名者,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六条  奖励或处分均归入学籍档案,对受纪律处分的,报省教育厅备案。

八、毕业及学位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及毕业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毕业前,要按照学校要求准时参加毕业生电子图像采集,并做好信息核对,如未按时参加毕业生电子图像采集,将予以推迟毕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可申请学士学位。申请办法按《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和《滁州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对象是应届本科毕业生。

九、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滁州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等学习形式的专升本、专科的学籍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O一四年十二月起实行。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规定”、“办法”等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