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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学院成人教育函授站设置和管理办法

编辑日期:2016-03-14 作者/编辑:继教园区 阅读次数: 3324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滁州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函授站的管理水平,保证函授教育质量,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和《滁州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滁州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下设函授站的申报与管理由滁州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具体负责,函授站应和继续教育学院一起共同承担起为国家培养合格专业人才的重任。函授站的管理工作是函授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担负着对函授学员进行教学组织、教学管理、教学辅导、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思想教育等重要任务。

  第三条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继续教育学院领导,函授站工作同时接受其上级主部门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为了便于管理,保证生源,提高教学质量,函授站的招生范围原则上仅限于函授站所在地市,并按协议中所列专业进行招生。若协议未列专业的组织学员人数达到20人以上,也可补签未列专业协议,允许当年单独开班。

第二章 函授站设置

  第五条 拟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普通或者成人高等学校、普通或者成人中专学校、职业学校及确有办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设站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站单位能够提供函授教育必需的教学条件,能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能就地聘请符合成人教育要求的兼职辅导教师,并能组织招生生源。

  (二)设站单位应地处函授招生覆盖地区的中心地带,且交通方便,具备解决成人教育学院派出教师、工作人员及学员集中面授期间食宿等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具备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考察合格,审核批准,方能成为设站单位。

  第七条 设站单位应许与滁州学院签订建站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协议书签订之后,双方分别备文共同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履行备案手续。

  第八条 建站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建站双方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开设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招生人数等;

  (三)函授站地点及办学条件;

(四)函授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五)函授站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

(六)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七)履行合作办学协议的期限及善后问题的处理措施;

  (八)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九)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有关函授站的内容。

  第九条 建站协议签订后,函授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由设站单位提名并与滁州学院协商,应推荐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热爱成人教育工作并熟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较强管理工作能力的同志作为函授站站长人选,同时组建由站长及若干工作人员组成的函授站工作机构。函授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函授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函授站的职责:

  (一)协助滁州学院做好在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二)协助滁州学院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教材;

  (四)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五)向主办高校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学院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六)及时向学院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八)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滁州学院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九)每学期或每学年向滁州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建站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滁州学院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向所属函授站(点)传达教育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制订函授招生、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函授站(点)管理等规章制度,对组织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导、监督和检查执行;

(三)制订函授教育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课程《自学进度表》和相关课程的自学指导书等教学资料;

(四)负责选派主讲教师,审查、备案函授站(点)聘任的辅导教师;

(五)按照《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实施教学,对所属函授站(点)的教育质量及教学环节负责,每学期组织对所属函授站(点)的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

(六)每学期至少应召开一次函授站(点)负责人会议,对函授站(点)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表彰工作突出的函授站(点)以及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研究解决函授站(点)在招生、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七)严格财务管理,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四章 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函授站设站长1人,副站长1人,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四条 函授站站长同时对滁州学院和设站单位负责,并领导和主持本站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设站单位聘请函授站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学校要求和当地实际制订并组织实施本站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教学环节落实情况,确保教学质量;

  (三)做好本站的财务管理、设备管理和学员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等工作,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四)协调本站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为完成本站的各项教学任务及其他任务提供保障;

  (五)加强函授站与滁州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的联系,及时总结本站工作,定期向继续教育学院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四条 函授站所需兼职辅导教师由函授站推荐,同时填写《滁州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聘任兼职教师审批表》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备案,颁发聘书。辅导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辅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职称,并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能力。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滁州学院确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以教材为依据,讲授或辅导指定课程;

  (二)及时批阅学员作业,进行书面或当面答疑,检查学员自学情况,协助滁州学院派出的主讲教师做好考试工作;

  (三)辅导教师协助主讲教师指导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实验、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并认真记录考勤情况,同时负责对学员的辅导、答疑;

  (四)积极参加学院召开的教学研讨会和业务培训活动,认真总结教学工作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辅导质量;

  (五)结合教学实际,教育学员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第十六条 函授站站长聘期一般为三年,兼职辅导教师聘期一般为半年。聘任期满不再续聘则自然解聘,在聘任期内因故拒聘、解聘或聘任期满聘等均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函授站站长及兼职辅导教师未能履行职责,滁州学院有权予以解聘。设站单位和函授站亦可根据情况提出解聘、续聘建议并报滁州学院审批。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按建站协议中的规定从本站学员所交学费中拨给。函授站不得擅自向学员收取其他费用,亦不得将函授站经费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联合设站的由有关单位分摊”的原则,函授站可自行筹集部分经费。但函授站筹集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教育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亦不得以函授站的名义为其他单位或项目筹集资金。

  第二十条 函授站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站的经费和财务工作,并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本站经费的预算、筹集、收缴使用、结算等工作,并负责定期向站长汇报经费管理情况,接受设站单位检查,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函授站应自觉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滁州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定期对函授站的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学员学籍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进行整顿;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定期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函授教育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在对函授站的定期检查、评估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学院可要求函授站限期整顿或撤消该函授站。

  (一)未按本规定设置函授站的;

  (二)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三)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以学院名义或其他名义乱收费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擅自挪用函授教育经费的;

  (六)违法或违反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滁州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滁州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1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