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日期:2015-11-26 作者/编辑:继教园区 阅读次数: 1708 次
蚌埠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考核学生学习成绩和检查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了严把考试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命题
第二条 考试(考查)试题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刚及教学进度的要求,拟定两套(A、B卷)难易程度与分量相当的试题,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审核。
第三条 命题范围应包括学期该门课程讲授的全部内容。用于本学科面授结束的考查或考试。
第四条 试题要难易适度。总的要求是不低于全日制相应课程的水平,同时根据成人的特点,注重对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运用能力的考核。试题的难度比例为:基本题占60%,综合题占30%,难度较大的占10%。
第五条 试题一经拟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题。出现泄题者,将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章 试卷印制、保管与传递
第六条 试卷印制由继续教育学院专人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要求做到准时、保质、保量、保密。
第七条 印制好的试卷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八条 试卷的传递工作由专人负责。考试前五分钟当场拆封分发;考试完毕当场清点密封,连同考场登记表交由评卷教师评分,试卷评分完毕,评卷教师应将试卷连同填好的记分册在面授结束20天内及时递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
第四章 考场组织
第九条 考场由继续教育学院或函授站统一安排。考场实行单行、单座,每个考场安排学生原则上不得超过30人。
第十条 考场设巡视员和监考员。巡视员、监考人员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选派,分管领导审定。原则上每个考场至少安排两名监考人员。
第十一条 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定为90分钟或150分钟。考试时间不得任意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150分钟。
第五章 考试规则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第十三条 学生须持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凡不持相关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含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规定考场参加考试。考前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不到30分钟,不得退出考场。
第十五条 按时开卷和收卷,迟交卷者一律拒收。
第十六条 凡闭卷考试,学生除带必须的文具外,不得携带书籍、资料、笔记本等进入考场。如果带到考场,须在考试前将其放到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给。
第十七条 试卷印制不清或错误,学生可举手向监考老师询问。
第十八条 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关掉手机等通讯工具。考场内不准吸烟,严禁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稿纸、调换座位。对违反纪律的考生,巡视员和监考人员有权当场提出警告,直至宣布考卷作废,并报继续教育学院根据违纪相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交卷后的考生应立即退出考场,不得进入考场或在考场周围逗留、谈论和喧哗。
第二十条 参加考试而不交试卷者,作旷考论处。
第五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填好考场情况记录表。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工作守则
(一)、监考人员必须在考试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待考生坐定后宣读《蚌埠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考场规则》,进行必要的考试纪律教育;
(二)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以当众答复;
(三)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有关规定,对违纪考生,应提出口头警告,及时批评教育;对舞弊的学生,报教务科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和做题,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
(五)考试时间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可以提醒考生注意;结束时间一到,要立即收齐试卷,令考生退场;
(六)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七)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考试规则,不得擅离职守,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八)监考人员要模范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
(九)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考试结束后与试卷一同送教务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蚌埠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