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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编辑日期:2015-11-26 作者/编辑:继教园区 阅读次数: 2113 次


蚌埠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工作质量,根据《安徽省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工作细则》(教高〔200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是指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

第二条  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学生,是指通过我校函授或业余形式培养、取得国家承认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历的毕业生。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只有一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机会,且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学习课程成绩:

1.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学习,达到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业培养要求。

      2.主干课程考试及格且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

(三)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良好以上;

(四)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学位申请者必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当年,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因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违反考试纪律,在考试时作弊或协同他人作弊的;

(三)累计有4门以上考试课程补考者;

(四)超过第四条规定时间的。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毕业后的3个月内,填写《蚌埠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交齐学位评审费用和相关材料,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本年度所有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者,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下同)推荐,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全国成人统招录取新生审批表;

2.申请学位的专业、人数及学位申请基本信息;

3.申请学位专业的本科教学计划;

4.学籍管理及有关考核制度和规定;

5.学位申请表;

6.学位申请者的所有课程考试成绩、总体平均成绩及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单;

7.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者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评语;

8.毕业鉴定;

9.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成绩单;

10.校学位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11.学士学位评审费用。

(三)校学位办在1个月内,对学位申请者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校继续教育学院,将通过形式初审的申请者的相关材料转交给相应的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四)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2周内,对学位申请者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

(五)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1个月内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进行审定。对通过审定者进行公示,在公示无异议后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颁发由国务院学位办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对未通过审定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且以后不再补授。

(六)校学位办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省政府学位办备案。

第七条  其它有关规定:

(一)学士学位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的学习形式(函授或业余)、学位的学科门类等。

(二)取得学士学位的时间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时间为准;

(三)学士学位证书由校继续教育学院发至获得学士学位获得者本人。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学位授予工作质量。

对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在学位申请、审核的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撤销已作出的学位授予决定,追缴已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并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