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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编辑日期:2014-12-10 作者/编辑:安庆师范学院系统管理员 阅读次数: 2985 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工作细则》,切实做好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l、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属省统一招生录取,并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文凭。

3、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优良。主干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好以上。

4、参加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学士学位外国语考试和学校组织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或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学校或所在单位“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3、考试(考查)作弊者;

4、留(降)级和退学试读者;

5、在校学习期间,考试(考查)补考次数累计达五门次(含五门次)以上者(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申报、审批程序。

1、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学位授予工作的主管部门是院学位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学位办)。继教院负责协助院学位办组织学生办理学位申报工作。

2、继教院协助院学位办通知申报者按规定时间到指定考点参加外语和专业课考试。院学位办建立试卷、考试成绩档案。

3、符合条件的学生向继教院提出书面申请,继教院会同相关学位评定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在成教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向院学位人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同时附送有关档案材料和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等。

4、院学位办对继教院推荐的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受理。

5、继教院负责将院学位办受理名单及其他材料汇总造册,并由院学位办报省学位授予部门。

6、院学位办将省学位授予部门签署意见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册及有关材料交相关系学位评定小组复核。

7、院学位办将相关系学位评定小组复核同意的申请者名单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由院学位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授学位,日后也不再补授学位。

四、其它

1、学士学位授予只限于应届本科毕业生。

2、学位申请者参加外国语和专业课考试,如有一门不及格,不及格课程不得进行补考。

3、学位申请者,按规定向院学位办交纳考务(评审)费用。

4、申请者、推荐单位、授予单位在申请、推荐、受理、审核、授予过程中,凡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并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情节严重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5、本实施办法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继教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