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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2009年制订)

编辑日期:2013-12-31 作者/编辑:系统管理员 阅读次数: 2373 次

    为加强教风建设,强化教学过程管理,防范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或教学管理部门、教学院部和相关管理部门在组织教学运行、实施教学管理上,由于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

教学事故依据其发生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Ⅰ级(重大)、Ⅱ级(较大)和Ⅲ级(一般)教学事故。

    对于不可抗拒的突发性因素,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不列入教学事故范畴。


(一)教学类

1.Ⅰ级(重大)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①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国家法律和党的基本路线和政策,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②因未能及时上交考试试卷而造成考试延误。

③主(监)考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2.Ⅱ级(较大)教学事故

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均属较大教学事故:

①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遗失学生试卷,致使考试成绩无法确定,严重损害学生权益。

②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停课、缺课或减少教学进程表规定的授课内容和学时。

③教师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同意,不执行课程表安排或擅自变更课程表中确定的教学时间或地方,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任课教师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每学期累计达三次。

④监考人员监考不负责任,发现学生作弊不及时纠正、处理。

⑤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在非教学因素影响下,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⑥任课教师在学期开课一周内无故或无正当理由未将教学进程表交至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门。

⑦任课教师未经教研室主任、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找人代课。


3.Ⅲ级(一般)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属一般教学事故:

①任课教师上课时有不文明语言和行为。

②任课教师考试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学生考试成绩,以致严重影响后续学籍和成绩管理系统工作的运行。

③教师上课时间拨打或接听手机。


(二)管理类

1.Ⅰ级(重大)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①在试卷的印制和保管中出现泄密,致使考试延误或失效。

②教学及学籍管理部门、教学单位、教研室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③教学及学籍管理人员擅自改动学生成绩。

2.Ⅱ级(较大)教学事故

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均属较大教学事故:

①教学管理部门未及时报送教材选用情况,或教材采购部门未及时采购,严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②教学管理部门或教学院部无故未能及时下发教学任务并由此延误课程安排。

3.Ⅲ级(一般)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属一般教学事故:

①因安排失误造成课程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②收到教学进程表后,教学管理部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向教学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2.继续教育学院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由主管负责人领导,对教学事故(含Ⅰ级、Ⅱ级和Ⅲ级)做出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1.Ⅰ级(重大)教学事故,按照《安徽中医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进行。

2.Ⅱ级(较大)教学事故,通报批评,课酬金依次降低档次。

3.Ⅲ级(一般)教学事故,通报批评。


四、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