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日期:2019-02-20 作者/编辑: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管理员 阅读次数: 888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助学工作,完善自学考试学习支持服务体系,促进自学考试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所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学习服务中心”)是指相关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经过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考委”)认证,履行自学考试教育职能、具有开放性的示范社会助学组织。
第 三 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助学方式暂为现场面授助学。今后逐步开展网络助学等形式。
第二章 审核和认证
第 四 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成立,由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单位负责申报,经所在市自学考试机构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评估中心进行审核,合格后报省自考委进行认证。
第 五 条 申请认证学习服务中心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举办自考助学的审核备案文件(高职<专科>院校和中职院校不需提供);
(二)学习服务中心申请表;
(三)助学组织管理人员情况;
(四)经费来源及收支等情况;
(五)上年度助学情况报告(高职<专科>院校和中职院校不必提供);
(六)与主考院校签订的合作专业的协议书。
第 六 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认证工作原则上每年下半年组织一次,通过认证的学习服务中心由省自考委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第 七 条 支持主考院校成立学习服务中心,学习服务中心的名称为“***学校(主考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鼓励高职(专科)院校举办学习服务中心,学习服务中心的名称为“***学校(高职或专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提倡中职学校与主考院校联合举办学习服务中心,学习服务中心的名称为“***学校(主考院校)***学校(中职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自考助学机构成立学习服务中心。
第三章 助学课程和招生
第 八 条 学习服务中心开展助学的专业、课程、招生人数须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备案。
第 九 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招生实行注册制,原则上每年春季和秋季各招生一次,新生录取名单分别在每年的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注册,逾期不予注册。
第 十 条 学习服务中心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应注明“自学考试”、“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等字样。
第 十一 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 十二 条 学习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通知书应醒目注明“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和“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注明专业层次、办学地点、助学形式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四章 教学
第 十三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经审核备案的专业、课程开展助学活动,并根据自学考试专业开考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对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实验实习、学时分配、学分和考试考核等环节作出总体安排,对教学实施提出具体要求。高职(专科)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学习服务中心,教学计划须经主考院校审核同意并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
第 十四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提供优质的教学设备和教学场所,配备符合专业课程教学要求的教师,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每学分的助学授课时数不少于6学时。
第 十五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定期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考核,督促教师落实教学环节,完成教学任务。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专、兼职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 十六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使用全国考委、省考委公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及指定的教材。
第 十七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学习者学习管理制度,加强考勤,严格教学过程管理,落实自学、面授辅导、笔记作业和考试考核等学习环节要求,培养良好学风。
第五章 过程性考核
第 十八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学习者进行过程性考核。
第 十九 条 过程性考核主要由平时表现、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和终结考试等部分组成,其中平时表现占20%,平时作业占30%,平时测验占20%,终结考试占30%(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见附件)。
第 二十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加强与主考院校的合作,做好不同主考院校所主考专业课程学习的过程性管理。
第 二十一 条 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备案的课程,学习服务中心的过程性考核成绩按30%的比例计入该课程统考总成绩。过程性考核成绩当次有效。
第 二十二 条 过程性考核成绩由相关主考院校最终认定,并应在统考前一周,由所在市招生考试机构按照规定格式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经审查不合格要求或逾期不报的,考生课程成绩以统考成绩为最终成绩。成绩公布后,学习服务中心不得更改或补报过程性考核成绩。
第六章 服务
第 二十三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学习者缴费后,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其退费按照助学单位退学退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 二十四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为学习者提供政策咨询、考籍、考试、统考报名教学、就业指导等方面的服务。
第 二十五 条 学习服务中心可借助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建立的自学考试助学服务网络平台,统一发布学习服务中心信息及招生宣传材料,开展自学考试助学咨询服务。
第 二十六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及时解决学习者在学习、生活、思想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 二十七 条 教育招生考试院对学习服务中心实施年度审核和检查(“年审”)。
第 二十八 条 各市自学考试机构应加强对学习服务中心的管理,为学习服务中心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 二十九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各类计划、制度、学习者的学习过程、考勤、考试考核结果等资料应分类归档。
第 三十 条 学习服务中心存在乱招生、乱收费、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要求其限期整改,或给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直至取消自考助学资格的处理。
第 三十一 条 严禁学习服务中心参与盗版教材或使用盗版教材,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将暂停下年度的招生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 三十二 条 本办法由省自考委负责解释。
第 三十三 条 省自考委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全日制自考助学
课程过程考核实施细则
一、总则
根据目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际情况,学习服务中心学生主要通过全日制助学形式进行学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逐步推行业余制、网络注册制助学形式。
学习过程考核是自学考试改革的重要内容。学习服务中心加强课程过程学习与质量控制,改革考核方式,根据全日制助学特点,制定课程学习及过程考核实施细则。
二、招生人数及学员注册时间
招生计划数由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进行审批。学习服务中心一年举行两次招生及注册工作,每年的10月20日前及次年的4月20日前,完成招生及注册工作并将相关数据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当次注册完毕,不得添加新的考生数据。
三、专业及课程
经申请同意备案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助学专业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批,课程应为该专业开考计划中的专业课,公共政治课及实践课程不在过程性考核范围内。
四、全日制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
主要针对参加学习服务中心全日制助学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能力、学习行为和学习过程的考核,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引导考生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改善学习状态,提高考生学习能力。
(一)基本形式
“全日制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的基本形式是在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领导下,以学习服务中心的全日制助学教学过程性考核内容为依据,为考生提供学习服务。
(二)成绩分配
考生首先选择助学专业,通过注册后,再根据试点专业参与“全日制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教学安排学习,由辅导员和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过程管理,按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后将成绩录入考核系统,经教务部门审核并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最终核定后,该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生效。该成绩与自学考试终结性考试成绩合并,生成考生课程总成绩。
“全日制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主要由平时表现、平时作业、平时测验等部分组成,其成绩占30%,终结性成绩占70%。课程总成绩=全日制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30%)+终结性考试成绩(70%)。过程性考核成绩当次有效。
(三)考核内容及评价标准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 指标 | 考核内容 | 分值 | 备注 |
全日制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成绩(100分)
全日制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成绩(100分) | 平时表现成绩评定标准(20%) | 政治思想品德(10%) | 1、遵守国家法规法纪和校规校纪,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活动。 | 10 | |
2、因违反纪律,受到记过处分及以上者。 | 0 | ||||
上课出勤10%) | 1、上课出勤满勤者 | 10 | |||
2、上课出勤率达90%-99% | 8 | ||||
3、上课出勤率达80%-89% | 6 | ||||
4、上课出勤率达75%-79% | 4 | ||||
5、上课出勤率达75%以下 | 0 | ||||
平时作业成绩评定标准(30%) |
每学段安排5次作业量为评定标准 | 1、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课后作业并达到合格要求者。 | 30 | ||
2、按要求完成作业者,未上交作业1次 | 24 | ||||
3、按要求完成作业者,未上交作业2次 | 18 | ||||
4、按要求完成作业者,未上交作业3次 | 12 | ||||
5、按要求完成作业者,未上交作业4次 | 6 | ||||
6、按要求完成作业者,未上交作业5次 | 0 | ||||
平时测验成绩评定标准(20%) | 每学段两次测验,每次测验占(10%) | 1、两次均按时参加测验且成绩合格者。 | 20 | ||
2、仅有一次参加测验且成绩合格者,或有一次违反考试纪律者。 | 10 | ||||
3、两次均未有参加测验者,或两次均违反考试纪律者。 | 0 | ||||
终结性考试(30%) | 终结性考试情况 | 不及格。 | 0 | ||
60-70分。 | 12 | ||||
70-80分。 | 18 | ||||
80-90分 | 24 | ||||
90分以上 | 30 |
(四)组织实施与监控
“全日制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在安徽省教育考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由学习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校严格加强管理,制定相关制度,保证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1. “全日制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坚持质量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做到科学、合理。过程性考核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向考生公开,对考生的考核成绩向考生本人公开,接受考生的监督。
2. 在整个全日制助学学习过程中要求考生自我约束,严格遵守试点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学生严格按照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积极参与助学活动,助学机构将从各环节进行监控,如果在学习过程中,辅导员、授课教师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则其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为零分。
3. 建立定期抽查制度。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与主考院校负责监督与检查试点单位的课程过程性考核工作的组织与落实情况,针对性地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检查的比例为考核人数的10%-20%左右。
4.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对学习服务中心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学习服务中心需提前将当年招生的招生简章、招生专业及人数、教学计划等相关材料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备案。检查内容为课程过程性考核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生课程过程性考核的原始资料;辅导教师批阅情况;考核成绩与记录的一致性。
5. 在全日制学习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评定中,不按规范和要求操作或弄虚作假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成绩上报及考籍管理
1. 学习服务中心在助学专业课程结束后需及时对学生的过程性考核成绩进行整理、汇总(保留原始记录)经审核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规定的格式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审定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不报的,其考生课程成绩以统考成绩为准。成绩合成公布后,学习服务中心不许更改或补报过程性考核成绩。
2. 未参加过程性考核的专业及课程,成绩采用国家统考成绩。
五、附则
1、本细则由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