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暂行规定
编辑日期:2018-01-12 作者/编辑: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管理员 阅读次数: 990 次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积极推进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教学水平,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教学准备
第一条 教学计划。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开设课程的主要依据是其教学计划。各专业在每年招生计划确定后,即应根据培养目标、规格要求、专业方向和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既能体现成人高等教育特点又能反映出各自特色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应对培养目标、学制、教学时间、课程设置、考核方式、教学进程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和安排。
第二条 课程设置。开设课程必须符合教育部门的规定,结合成高学生的特点,坚持职业教育的原则,提供实用性及技能性强的课程内容。坚持终身教育的原则,提供弹性化、多元化的课程内容。
第三条 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是依据专业教学计划编制的课程教学指导性文件,是教师实施教学的基本依据。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应有规范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一经制定,不得轻易变更。
第四条 教材。编写或选用教材,必须注意教材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教材应符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在基本内容的深、广度上,相当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教材,并充分反映成人教育的特点。
第二章 任课教师
第五条 政治素质。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成人教育工作;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教书育人,敬业爱生:要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化修养、治学态度等方面做学生的表率。
第六条 业务素质。教师要具有宽广厚实的业务知识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要遵循教育规律,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努力研究成人教育的教学特点,不断探索成人教育教学的新思路、新方法。
第七条 职业素质。教师不仅要确立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思想,而且要善于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既要尊重、理解、关心学生,又要严格要求、管理、考核学生,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和造就合格人才。
第八条 资格要求。具备大学本科(或同等)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研究生毕业)的教师。同时要求专业基础扎实,治学态度严谨,懂得成人教育教学规律的专兼职教师。
第九条 聘任程序。任课教师必须办理聘任手续之后方可上课。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教师的聘任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一般在开课前一个学期期末,由教师个人填写申请表,提交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需报教务处备案。未经审核同意的教师,一律不得担任主讲教师。
第十条 课前准备要求。任课教师应熟悉专业教学计划,了解专业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明确本课程在专业知识结构中的地位、作用和教学时数。熟悉所任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及学生的学习基础,并以大纲为依据进行教学和考核学生。
第十一条 课堂教学要求。任课教师应在课堂上检查学生到课情况,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课堂讲授中应做到重点突出、条理清楚、富于启发性。并努力做到因材施教、因需施教、学用结合。在讲授时要做到语言流畅、板书清楚、讲普通话、写规范字,要尽量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讲授的效果。实践教学应注重实践方法的指导,认真设计并组织实施,加强学生技能训练,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课外教学要求。成人教育每门课程的教学环节除课堂面授以外,还有自学、作业、辅导答疑、实践、考核等,任课教师应统筹安排各个教学环节,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引导并对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检测,所有过程资料要及时归档。
第三章 课程考核
第十三条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第十四条 考试考查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基本要求,注意考核内容的覆盖面,突出重点。
第十五条 考试的试题由任课教师命制,并组成题量、难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附标准答案。
第四章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
第十六条 毕业生均须按要求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其成绩载入学生档案。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合格者,不予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各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由相应的工作小组具体承办。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毕业考核指导工作:制订工作计划,选派指导教师,检查教师工作,组织论文答辩,审定毕业成绩等。
第五章 教学检查
第十九条 教学检查包括教师自查、学校检查、学生评课等形式。
第二十条 对教师的考核应以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其考核方式为听课、评课和学生打分,重点考核其师德、水平、实绩,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学检查以自查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评估采用抽查、召开师生座谈会、征求意见等办法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