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编辑日期:2018-01-12 作者/编辑: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管理员 阅读次数: 1129 次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既反映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程度,又反映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是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它应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是教学质量评价与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评定学生成绩和检验教学质量的主要手段。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加大课程考核方式、方法的改革力度,规范课程考核行为,严肃课程考核纪律,维护课程考核秩序,提高课程考核质量,充分发挥课程考核的检测、诊断、评价、反馈等功能,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我院相关教学规章制度以及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所有课程考核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课程考核是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课程及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课程考核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继续教育学院具体负责。
第六条 课程考核前应成立课程考核工作组,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以及各系相关工作负责人组成,加强对课程考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课程考核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全面负责归属本单位各门课程的考核组织工作。课程考核工作组的具体职责是: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考查、考试课程和考核形式;依据课程标准组织教师命题;负责落实监考人员;落实并检查本教学单位考试组织工作;组织召开教师和学生会议,进行考前培训、动员;负责巡考监考教师监考和考风考纪情况,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组织教师进行试卷评阅与成绩登录;做好试卷分析与入库等工作。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七条 期末课程考核时间集中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学期中结束教学工作的课程考核原则上安排在结束后两周内进行。毕业生毕业学期课程考核应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课程考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如有特殊要求,经教学单位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可适当增减考核时间。课程考试时间原则上按上午8:30-10:30、下午2:30-4:30时间段安排。
第九条 考场应根据教室座位容量确定考生人数,原则上以班级为单位,按照一人一座、间隔就座的要求进行安排。
第十条 监考人员安排。各课程考核的监考教师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任课教师、命题教师应参与监考或考务工作。各系部应积极配合。监考教师人数应根据考场考生人数进行合理配备。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变动。排定的监考人员因故不能监考时,应安排其他人员(原则上要求是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代为监考,并填写《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监考教师调换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换。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按照学院的要求,密切配合,营造公平、公正、严肃、整洁、安静的考试环境和氛围。
第四章 考核形式与命题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性质不同,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平时作业、课程论文、课程设计或综合设计等多种形式进行。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应在本课程的课程标准中明确。
第十四条 命题是课程考核工作的核心环节。必须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拟定,着重考核学生对课程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把握好试题的难易度和覆盖面,不出偏题和怪题。题型比例合理、题量适中,要与考试时限相匹配。
第十五条 每门课程均须拟制等质等量等效的A、B卷,每套试卷应附有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由课程任课教师拟制,经继续教育学院教学负责人审核后,随机抽取其中一份用于考试,其它备于补考。
第十六条 试卷由继续教育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印制、封装、保管,并严格履行核签手续。试卷袋必须在临考时拆封,任何人不得在事先私自拆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考题。教学点制好考试卷后,应将试题送交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在考试前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一律不准予参加考试。
第五章 监考职责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配戴监考证,关闭手机,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前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清理考场,清点考试人数,指导学生签到,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考生座位安排必须纵排为直线。
第十九条 主监考教师为考场内第一责任人,负责监考过程中各工作环节的实施。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核对考生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如有不符者,责令其退出考场。对于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并做旷考记录。
第二十一条 考试铃响前5分钟分发试卷,指导学生在试卷纸上填好姓名、学号、专业等。对学生提出有关考卷中的问题,监考教师只对试卷中字迹不清的地方进行公开说明,涉及试卷内容由命题教师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集中精力认真监考,不得在场内看书、看报或做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情,不得无故离开考场。考试中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给予警告;经警告仍未改正的,终止其考试,没收试卷和作弊材料,并做违纪记录。
第二十三条 在考试终场前15分钟报时一次。考核结束时间一到,要求学生停止答题、保持安静。监考人员准时收卷,不得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收卷完毕后,应当场清点试卷,以防试卷缺失。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考试结束后把填写好的《考场记录表》、学生的作弊材料(如纸条、书本等)和学生试卷、草稿纸一并送交考务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监考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考务负责人或巡考人员报告。
第六章 巡考职责
第二十六条 考试实行继续教育学院和系两级巡考制度。继续教育学院巡考人员由学院领导、教务处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系巡考人员一般由系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行政与学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 巡考人员应佩戴巡考证,提前5分钟到达考场,严格巡查。
第二十八条 巡考人员对考前准备情况应认真检查,包括监考人员是否及时到位,考生座位分布是否合理,考场清场是否彻底等。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以保证考场秩序。
第二十九条 巡考人员对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违反监考纪律的,应及时告诫并督促其改正;发现学生违纪、作弊,应督促监考教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巡考人员认真填写《巡考记录表》,在考试结束后一小时内交教务处。
第七章 阅卷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试卷评阅。教师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做到评判准确、给分有据。严禁教师“送人情分”、“扣情绪分”;严禁学生“跑分”、“要分”。上述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三十二条 成绩评定。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课、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原则上按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E)五级计分制评定。百分制与五级计分制的换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三十三条 课程总评成绩一般由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构成。原则上,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期末考核成绩占总评成绩的70%。
第三十四条 以证代考的课程,以考证成绩代替课程考核成绩。
第三十五条 授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五天内完成阅卷任务,并在一周内将学生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和总评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系统内录入的成绩要与《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课程考核成绩登记表》中的成绩完全吻合,不得有误。任何授课教师不得延误成绩登录。
第三十六条 为便于信息化管理,凡缓考、旷考、作弊的,在该课成绩“总评成绩”栏记为“0”分,并在“备注栏”选择注明“缓考”、“旷考”、“作弊”、“免修”、“休学”、“退学”等字样。“缓考”学生应给予平时成绩记录。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号和密码登录校园网,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成绩。课程考核成绩不张榜公布。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时,可提出查卷申请,填写《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学生查卷申请表》。申请期末考核成绩复查的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由课程归属单位指定教师和教学秘书核查试卷,并在接到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答复学生。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再受理查卷。
第八章 试卷装订与入库管理
第三十九条 试卷评阅、分析完毕后,任课教师应按规定标准对试卷整理,并按统一规格以学生行政班级为单位进行装订。装订顺序为:1.试卷册封面;2.考场记录表(含学生签到表);3.学生成绩登记表;4.试卷分析表;5.考核样卷;6.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7.按学号顺序装订的全部答卷。应注意装订时所用纸张为A3或A4;有答题卡的只需装订答题卡,不需装订每位学生的试卷;试卷装订时要去除单份试卷上的装订针等事项。
第四十条 补考试卷同课程、同年级按专业为单位装订;补考试卷装订顺序为:1.补考试卷册封面;2.考场记录表(含学生签到表);3.补考成绩登记表;4.按班级、学号顺序装订的全部补考答卷。
第四十一条 试卷册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妥善保管,存档期限至学生毕业后三年,有条件的教学单位应当长期保存试卷。
第九章 补考与缓考
第四十二条 各学期考核不及格的学生集中于下学期规定时间进行统一补考。补考不及格,不再给予正常补考,仅在毕业前给予补考一次。
第四十三条 补考安排(包括时间和考场等)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各项考务工作需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教师不得私自安排学生补考。
第四十四条 补考从考核试卷A、B卷或更多套试卷中抽取未使用的一套作为补考试卷。补考结束后补考试卷单独装袋(包括学生补考成绩登记表和考场记录表)入库。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