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编辑日期:2018-01-12 作者/编辑: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管理员 阅读次数: 1367 次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五级制及相应学分绩点同时载入学生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生学籍异动和毕业的依据。
课程考核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性质不同,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课程论文、课程设计或综合设计等多种形式进行。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应在本课程的课程标准中明确,并由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
成绩评定可根据课程考核方式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通过后,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可以承认课程学分。
第五条 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应在下学期开学初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一次补考(旷考和作弊除外),课程补考成绩的评定不再考虑平时成绩,补考课程经考核成绩在及格及其以上者,按“60分”记录。补考不及格,须参加课程重学。课程的重学原则上以跟班学习进行。
第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在考核前书面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缓考,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查批准,作缓考处理,因病请假须有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在课程开考后,申请缓考原则上不予办理。
缓考课程可随次学期开学初的补考一同进行,考试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一门课程只能缓考一次,缓考成绩不及格或缺考,学院不再安排补考,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
第七条 考试有作弊行为者该课程成绩以“无效”记录,注明“作弊”字样,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注明“旷考”字样。“作弊”和“旷考”均不得参加补考,只允许在毕业前补考。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予转专业,确有特殊情况,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确有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不转专业无法发挥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心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如学生复学后,相应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等),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九条 转专业应当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内即向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批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一条 被录取在本院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录取分数未达到转入学校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四)毕业年级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转学手续;外校转入还需提供省考试院招生录取名单(加盖公章)、原录取学校的通知书(加盖公章)、入学考试报名表等材料。
跨省转学者,需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经学院批准或学院认为应休学者,可予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根据所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研究报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取消其复学资格。
学院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任何行为负责。
第六章 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凡因上述情形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寄往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7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 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该在退学通知或处理文件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在一月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而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者,可以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时间内,学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习期满,在校期间的课程经毕业前补考后仍有不及格但未达留级条件的学生,不能毕业,准予结业;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审核,允许在结业后申请两次课程补考,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有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再补考。
第二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历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第二十三条 学历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学院做好毕(结)业信息采集工作;学院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告证书无效、取消电子注册。
第二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应妥善保存,如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公告遗失,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