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与成绩评定办法
编辑日期:2014-12-09 作者/编辑:淮北师范大学系统管理员 阅读次数: 5513 次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行)(93)《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教学管理规范》(09)要求,加强我校成人教育管理,确保培养合格的人才,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是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在教学计划中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条 毕业论文和实验(上机)、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其它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评分均采用百分制。考试、考查均采用笔试闭卷进行。
第二章 命题
第四条 各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命题由淮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统一组织有关教师进行。已建立试卷库的课程,应使用试卷库试题。
第五条 命题范围以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并根据成人的特点考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试题的难易程度合理,注重成人的特点,记忆性和死记硬背题要少,理解性应用题要多,侧重于基础理论,联系实际。一般基本题约50%,综合运用题占40-50%,难度较大的试题约占5~10%。试题应使学生的考核成绩有合理的区分度。
第七条 每门课程应有二套难易程度、题量相当的试卷(含补考试卷),题量要大,覆盖面广,力求反映出学生掌握真实的知识水平。每套试题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八条 考试或考查,每套试卷按100分钟闭卷形式命题。特殊课程(如:英语听力、美术油画等)考试,考试时间由命题教师确定。
第九条 命题要严格保密。教师在面授辅导时,不圈定范围,不露题。
第三章 试卷
第十条 为明确责任,利于保密,试卷由学院指定部门专人负责管理。在命题、制卷和分发过程中,有关教师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
第十一条 试卷经选用,由指定部门在保密的原则下选定合适的人员和地点进行印卷、装袋、密封,并加盖齐封印。剩余的试卷及印刷底板立即当众销毁。
第十二条 学院派出的监考或巡视人员在考试前一至二天登记领取试卷,并安全、适时地带到考试地点(函授站、教学点),在开考前30分钟交给函授站(教学点)主考人员。在考试结束的当天(淮北市以外的考点在第二天)内,监考或巡视人员将考试过的试卷送学院教务科登记入库。
第十三条 学生的考试卷保存到学生毕业。
第四章 考场设置
第十四条 函授站(教学点)根据班级学生人数,按30~35人编排考场,做到单人单桌,保持一定间距,张贴姓名和座位号。
第十五条 考试之前考场要清洁卫生。
第五章 监考
第十六条 考场纪律,按《考场规则》和《监考人员守则》执行。
第十七条 各函授站(教学点)选派有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或干部监考。每个考场应有2人监考,并指定1人为主监考。
第十八条 考试期间,每个函授站(教学点)要有1名主考负责人,负责处理考试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考前,学院、函授站(教学点)对选派的监考或巡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统一尺度,提出明确的职责和要求。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在开考前10分钟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要求考生凭证件进入考场,检查考生是否对号入座并严格清场。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认真履行《监考人员守则》,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试卷份数,检查考生答卷上的站名、专业年级、学号、姓名是否填写清楚,并按学号顺序从小号到大号整理装订,认真填写《考场记录》。
第二十二条 学院领导在考试期间对函授站(教学点)的考风考纪进行抽查。
第六章 评卷
第二十三条 评卷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评卷老师要正确掌握评分标准,做到公平、公证、准确。在评卷过程中,若发现有雷同试卷,应按作弊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老师评定课程考核成绩的依据,仅限于学生对课程学习掌握的程度,不应包括操行考核范围内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学习态度以及对学生的好恶现象。
第二十六条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成绩登记在《学生学习情况登记表》“考试成绩”栏内。
第二十七条 评卷老师在领取试卷后一星期内完成阅卷登分工作,并送交学院教务科。
第二十八条 评卷结束,学院根据情况,对评卷进行复查或抽查。
第七章 考核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核。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必须向函授站(教学点)申请缓考。
第三十条 各门课程考核前均需进行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课程期末考核资格。
l、无论何种原因,听课(面授)缺勤(不含实验上机)超过该课程总面授教学时数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不交作业或虽交作业但没有完成三分之二以上者;
3、不参加本门课程的实验(上机)或虽参考了但未达到规定的要求者;
4、其它违纪行为者。
第八章 补考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学期补考;
1、期末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2、经申请批准缓考者;
3、听课(面授)缺勤超过该课程总面授教学时数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4、作业补做完成者;
5、有其它违纪行为,经学院批准予以参加补考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毕业前总补考:
1、经学期补考仍不及格,补考科目数累计在四门以内(含四门);
2、因期末考试、补考旷考或考试作弊其认错态度较好者;
3、补考申请缓考者;
4、有其它违纪行为,能思过悔改者。
第三十四条 补考工作的政策执行同正常考试。
第三十五条 考生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补考。补考地点原则上设在淮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第九章 成绩评定
第三十六条 考核成绩是反映学生学习掌握专业课程的知识程度。严格的成绩管理,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 成绩的评定记载做到认真、严肃、准确、不得有人情分。
第三十八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由评卷老师登记在《学生学习情况登记表》“考试成绩”栏内。
第三十九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考查课,其考试成绩占学期该课程总评成绩的80%。若该课程含实验(上机),其总评成绩构成按第四十三条处理。术课成绩,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根据《淮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作业管理办法》要求,作业成绩占该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的10%;作业成绩,由批改老师登记在《学生学习情况登记表》“作业成绩”栏内。
第四十一条 根据《淮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听课(面授)考勤管理办法》的要求。面授考勤占该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的10%。其分值按该课程规定面授天数分解计算。面授考勤成绩由班主任统计填写在《学生学习情况登记表》“平均成绩”栏内。
第四十二条 根据《淮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实验(上机)管理办法》要求,每门课程的实验(上机)成绩占其该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的20%。
第四十三条 按上述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该课程学期总评成绩构成为:不含实验(上机)课程,总评成绩=考试80%+作业10%+出勤10%;含实验(上机)课程,总评成绩=考试60%+作业10%+出勤10%+实验(上机)20%。课程总评成绩由评卷老师登记在《学生学习情况登记表>“总评成绩”栏内。
第四十四条 补考成绩,凡属于缓考范围内的补考,其总评成绩仍按考试、作业、考勤、实验(上机)综合评定;其它情况补考,其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按60分记,60分以下按实有成绩记。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践、实习等单独考核的,其成绩评定按其政策要求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院将学生的考核成绩录入计算机,进入学籍档案。
第四十七条 函授站(教学点)按学院通知的成绩单逐科登记在“学籍卡”成绩栏内,存档备查。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适合淮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业余培训班等在校学生。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公布的各种有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淮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