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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节选)

编辑日期:2014-12-09 作者/编辑:蚌埠医学院系统管理员 阅读次数: 3036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安徽省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证我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质量,按照“择优授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章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取得我校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医德品行。

3、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获得我校颁发的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在校主干课程平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自学考试毕业生毕业论文答辩成绩为良好以上。

4、参加安徽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

5、参加我校组织的本专业规定的学位加试课程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习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受到处罚者。

2、在学习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3、在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追究责任或受到所在单位行政处分者。

4、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因学业原因受到留、降级学籍处理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承担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日常工作,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到会人数达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研究学士学位授予问题。讨论中如意见不统一,可采取表决方式,获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时视为通过。

第七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   在每届学生毕业前,由教务处根据本规定对学生成绩、在校表现等进行审核,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初步意见,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成教、自考本科学士学位   申请者必须在毕业当年提出学位申请。成教、自考本科生分别向所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负责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后向教务处提供推荐材料。教务处进行复审,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者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在申请、审核、推荐和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平公正,如发现违反本规定的情况一经查实,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撤消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  受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年以上的观察,确已改正错误,有突出表现,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经本人申请,可以由各所在系、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对未被授予学士学位持有异议者,在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诉材料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后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评定。

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自考毕业生申请学位,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需缴纳考务费和评审费。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

第十四条  教务处在每次学位评定结束后,负责向省学位办报送学位评定总结材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负责承办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开始执行,同时原执行文件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