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函授教学点招生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编辑日期:2013-12-31 作者/编辑:系统管理员 阅读次数: 3005 次为适应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促进我校函授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函授办学质量和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校函授教学点招生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函授招生管理工作。在招生过程中,要依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招生宣传,不得违反国家招生规定,采取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等欺诈手段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招生代理人、招生中介机构参与组织生源。违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罚,并终止合作办学。
二、规范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协助学校认真及时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学籍异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学位英语考试组织、学位证书申报和发放等工作。
三、加强和规范函授教学管理工作。各函授教学点要根据学校安排的教学计划,认真组织面授教学,做好面授期间教师和函授学员接待、服务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函授生教学辅导、考试、考查等工作,加强教学实践(验)环节。加强对授课教师的监督管理,督促教师按照教学计划和规定的课时数上课,认真如实填报《安徽师范大学外出任课教师教学情况反馈表》。如发现有教师未完成规定课时量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继续教育学院委托有条件的函授教学点在当地聘请部分课程教师,函授教学点一定要严格按学校自聘教师的规定和办法来履行审核报批手续,在开课前两个月报学历教育部,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在开课前向受聘教师颁发《教学任务书》,函授教学点依据教学任务书组织教师授课,同时要确保自聘教师教学的面授课时和教学质量。
四、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各函授教学点必须严格按联合办学协议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依法收费。坚决杜绝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将学费以外的费用与学费合并收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等违背联合办学协议的行为。如有函授教学点根据当地物价标准有意向提高学费标准的,必须与学校再签订补充协议书后,方可提高学费标准。同时,各函授教学点要严格按协议中比例分成标准和交费时间,按时足额上缴应交学校费用。各站如开展学生活动需要收取班费,只能由班委会决定并由班委会收取,班费须用于全班学生相关活动,由班委会管理和使用,并向全班学生公布开支和结算情况。
五、每年各组织召开一次教学点招生工作布置会和年度工作总结表彰会议。
六、建立函授教学点考核与评估制度。制定具体评估指标,进行量化考核,每年年底对各教学点进行综合评估,各教学点的评估建站费总额为当年在籍生学费总额的5%。其中2%作为各教学点的建站费,用于教学点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3%作为评估奖励费,各教学点除了每年认真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年检外,学校每年度还开展一次教学点评估工作,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次(评估指标见附件)。采取教学点自评、点上抽评、点内互评与组织评议的方式结合进行考核,每学年评估一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学点进行表彰与奖励。达到合格以上的教学点,我校按照评估的等次,分别提取该点当年度在籍生学费总额的3%、2%、1%作为奖励,不合格者取消下一年度招生及设点资格。鉴于安徽省对主办高校设置校外函授教学点有数量限制,继续教育学院决定从今年起对函授教学点管理实行末位淘汰制,在学校函授教学点饱和的前提下,若有办学条件好、有连续稳定生源市场的新站点与学校申请联合办学,学校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后认为其具备联合办学的各项条件,并具备明显超过现有部分站点的优势,则依据上一年度函授教学点考核评估结果,合理布局函授教学点。对最后一个等次实行末位淘汰,主动撤销其站点。
七、为了表彰在招生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学点和个人,继续教育学院决定继续开展优秀教学点和先进个人的年度评选活动,并给予一定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八、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正式试行。
附件:安徽师范大学函授教学点考核指标与评估表
二○一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