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编辑日期:2018-01-12 作者/编辑:继教园区 阅读次数: 2903 次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保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院为加强管理,严明纪律,规范学生行为,特制订《宣城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必须按规定日期报到。报到时,需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近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到校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故不按期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德智体全面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注册并取得学籍。如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和手续者,由学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成人高考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进行追究。
第三条 新生因病、因事暂不能入学,本人须提出申请并持有关证明,经成教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下一年新生开学时持有关证件到学校报到,经审查合格者可办理入学手续。体检及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一个月内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能办理新生入学及注册手续。
第五条 学籍表、新生登记表
1.学籍表是学校永久保存的、记录学生在校期间学籍管理基本情况及成绩记载的主要档案资料。
2.新生登记表中的学生基本情况由学生在成人高考报名时填写,要求填写真实、准确。毕业时,毕业生电子注册表、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各项内容均以学籍表中记载的信息为准。新生登记表中如有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之,后果学生自负。
3.学生毕业后,学籍表和新生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室。
第六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开学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交学费者不允许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关于学生交纳学费的规定
1.学生入学后要按期交纳学费。学校在规定的时间收取学费,超过规定时间,不再办理收费手续。
2.不按期交纳学费者,取消其本学年学习资格,若在开学一个月内补齐学费,准予其跟班就读;超过规定的时间,学校将按有关退学规定处理。
3.毕业年级学生不按期交纳学费,取消其毕业实习和毕业考核资格,按结业处理。
4.经学院批准,当年未能按时交纳学费者,下一年补齐时按当年学费的5%收取滞纳金。
第二章 考勤、纪律、鉴定
第八条 学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生应勤奋学习、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反对浪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思想品德评语等办法。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评语作为毕业鉴定的重要内容记载进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请假未准 或超过请假时间者,按旷课论处。
第三章 学生成绩考核及记载办法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在考核之内。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
第十二条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学期都单独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三条 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四条 业余每学期课程面授、实验结束后,集中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单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考查课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优良、中等、及格与不及格。未完成习题、作业、实验报告、面授期间某门课程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面授学时数四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应予重修。
第十六条 业余学生每科成绩的评定采取期末考试平时成绩相结合的原则:
1.平时成绩:包括平时作业成绩、测验成绩两项,占总成绩的30%;
2.面授出勤率占总成绩的20%
3.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占总成绩50%
第十七条 补考、缓考
1.学生每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累计未达到留、降级程度)者,毕业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补考。
2.学生因病、因事不能考核,必须事先向成教处(含二级办学单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因病需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及单位证明。
3.缓考不及格者,可参加一次正常补考。补考不及格(累计未达到留、降级程度)者,毕业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补考。
第十八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经本人申请,在毕业前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补考。
第四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九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或不及格课程未达到规定的留、降级门数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一学期成绩考核有四门(含四门)以下课程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分别记为“补考及格”可“补考不及格”。
第二十一条 一学年考试课程经补考后累计有三门或三门以上仍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
一年级学生每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已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二学期开学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课程,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留、降级规定者,作留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试课程或考查课程)成绩合格的课程,降级后允许免修;如本人愿意重新参加考试课程的考试,其成绩按高分次记载。
第二十三条 留、降级的学生应在接到留、降级通知后按时到相应年级报到注册,超过规定期限未报到注册者,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二十五条 留、降级的学生要交重读学年学费(无论有无免修课程)。
第二十六条 留、降级后,如遇交纳学费、宿费标准有变化时,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留、降级由成教处审定,具体工作要求在开学后三周内处理完毕。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学生因病经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到或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3.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坚持生育者;
4.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因公出差时间累计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家庭困难,确实难以坚持学习者;
第二十九条 凡提出休学者,应持有关证明,经所在系或教学点负责人同意,报成教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连续休学不能超过二年。在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休学学生由成人教育学院发给休学证明。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一切事宜,学校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休学期间一般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本人应向成人教育学院教务部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上交本院所发的休学证明
2.对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除执行第1款规定外,还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方可复学。
3.休学其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则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复学后,如遇交纳学费、宿费标准有变化时,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休学期满复学时,相同学习形式和层次的某一专业若下一年停止招生,学校允许学生申请转入其他专业,若本人不同意,按退学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转换学习形式、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院原则上不准转专业和转换学习形式。但为了适应社会和用人单位对人才需求的变化,保证学生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工作对口,学有所用,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学生本人、所在单位和学校的具体情况审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与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转专业或转换学习形式。
(1)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如岗位变动,工学矛盾问题等),不转专业或不转换学习形式无法继续学习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
(3)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4)学生学习确有困难,要求转入专科学习的;
(5)因生源限制,学校当年无法开班的。
转专业原则上限于同科类和在低年级进行。
转换学习形式的学生,课程必须按相同层次相同专业完全衔接,否则只能跟低年级就读。
第三十六条 除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及退学的学生不予转专业、转换学习形式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不得办理转专业、转换学习形式。
(1)参加成人高考录取分数低于拟转入当年录取分数高的学校或专业;
(2)不同科类、不同层次及高年级学生(专科二年级以上);
(3)未经工作单位同意者;
(4)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转换学习形式,经审核同意,由成教处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转专业、转换学习形式一般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同意转专业、转换学习形式的学生,均按所转入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书籍费等费用。
第四十条 本院录取新生除因人数不足不予开班外,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四十一条 本院各专业、各办学形式的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至外地、外校学习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成教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手续。转学程序及所需提供的材料,按教育厅教秘[2002]497号文件办理。办理转学、转专业的时间为每学期的开学前一周。
第七章 退 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审批,应予以退学:
(1)一学期有五门以上课程考核(其中两门考查课程记作一门考试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2)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上不及格者,或累计有五门课程以经补考不及格者;
(3)连续留、降级累计超过一次者;
(4)休学期满二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6)经学院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愿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7)经地市级精神病院(精神病专科)或地市级医院神经内科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
(8)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9)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超过两次者;
(10)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由成教处审批。
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由成教处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期满一年,成绩合格发给学习证明。自动退学和开除学籍学生成教处不提供任何学业证明。
第四十五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 关于转、退学学生学费、住宿费和书费的规定如下:
(1)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含一个月)内,本人提出转、退学申请,经成教处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该学年全年学费和宿费的30%予以扣除,预交书费中未做订书计划的剩余部分退回;入学三个月后转、退学的学生,经批准后可办理有关手续,但该学年的学费、住宿 费不退,预交书费中未做订书计划的剩余部分退回。
(2)学年开学后,在校学生提出转、退学申请,经成教处批准后可办理有关手续;但该学年全年学费、住宿费不退,预交书费中未做订书计划的剩余部分退回。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在我院开展评选“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活动”。
第四十八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方面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具有为人民服务,为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而艰苦奋斗的精神。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2.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助人为乐,能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
(二)学习方面
1.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具有良好的学风。
2.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坚持参加面授,不缺课,到课率不低于总上课时间的90%,各科单科成绩在年级各单科平均分数以上,且总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除具备“优秀学生”的思想品德方面、学习方面的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班级工作、热心为集体、为同学服务,对所担任的工作认真负责。
2.作风正派、团结同学、以身作则、先人后己、起模范带头作用。
3.模范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 评选比例与办法
1.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学生总数的10%;“优秀学生干部”按百人以上班级的二名;百人以下的班级一名评选。
2.每年评选一次,在每年10月进行评选,11月底结束。
3.在个人小结的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评选,名单确定后,报成教处审核,并填写“优秀学生”登记表。
第五十条 在一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得评选;
1.不参加政治学习或集体活动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3.不遵守学校纪律,无故旷课,或考试作弊者;
4.有违反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条款之一者。
第五十一条 为严格我院学生管理,加强院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执行《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五十二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以教育为主,违纪处分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同时要做好被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五十四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对组织和参与罢课、张贴大、小字报、非法组织游行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可酌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等活动,都不得无故缺席,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一、脱产生:
1.一学期旷课(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累计(下同)二十学时至二十五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二十六至三十五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三十六至四十五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四十六至五十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五十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其他学习形式学生,实行“旷课扣分制”即每旷课一次(3学时)扣2分,每门课旷课达总授课时四分之一者不准参加本课程的考试,一学期累计旷课达总面授课时三分之一或五十学时以上者,一律按自动退学处理;一学期完全旷课的学生作勒令退学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者,参照《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凡给学生留校察看以上的由成教处审批。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记过以上处分材料均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十条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生请假制度
第六十二条 凡进行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都实行考勤。因病、因公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六十三条 学生因公请假者,应持有关证明,事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由辅导员审核后,报成教处审批。事假最长不超过7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因病请假者,应由本人或其家属持县以上医院的诊断书,根据请假时间长短向班主任或到主管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因突发病或意外事故不能准时请假者,应由其家属用电话与班主任联系办理请假手续,事后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准假规定:
1.辅导员(班主任)准假期限为三天
2.教学主管准假期限为一周
3.病假时间在一周以上者需报成教处批准。
第六十五条 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如仍不能到校学习者,须持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请假日期累计计算。
第十章 毕 业
第六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根据其在校表现做出包括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专业学习、劳动表现和健康等方面的全面鉴定,并记入档案。
第六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 学生历年经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并不再补考;
2.先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内,对不及格的课程由学生本人申请补考一次(逾期不予办理),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3.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成教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