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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工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编辑日期:2020-03-26 作者/编辑:皖江工学院管理员 阅读次数: 1436 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凡达到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标准,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         授予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学业,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4、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 425 分;

2)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时未解除者;

2、毕业论文(设计)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

3、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有严重的舞弊作伪行为或因其他原因,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继续教育学院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部。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单位对所报材料进行复核,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毕业时不符合条件未授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过学习符合授予条件后,本人可以申请补授。因第三条未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不能申请补授。

第六条         对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特殊问题,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后确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031日起实施。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