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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管理工作规定细则

编辑日期:2018-06-13 作者/编辑: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管理员 阅读次数: 3883 次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

 

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规定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继续教育中心

二O一八年 三月       

 

 

 

 

 

 

 

目  录

1、总则………………………………………………………………………2

2、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继续教育招生章程…………………………………4

3、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工作规定………………………6

4、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规定………………………15

5、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继续教育考生守则…………………………………18

6、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继续教育违反考生守则的处罚暂行规定…………19

7、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生证管理规定…………………………20

8、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继续教育教室管理规定……………………………21

9、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宿舍管理规定……………………………22

10、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继续教育“三好”生,优秀学干、优秀

毕业生和先进班级评选办法……………………………………………25

11、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继续教育违纪处理规定……………………………27

12、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关于继续教育学生毕业论文的规定………………33

13、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关于继续教育毕业生文明离校的规定……………35

 

 

 

 

 

 

 

 

总  则

   为认真贯彻科教强国和人才强国战略,贯彻教育部《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决定》,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迫切需要,充分发挥学院的综合办学优势,扩大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规模,促进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是学院高等学历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是学院高等教育的基本任务之一。学院在办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同时,努力创造条件办好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第二条  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层次以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创造条件开展大学本科、研究生教育。办学形式为函授、业余两种形式,逐步发展和实现以网络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为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机构编制、基建项目等纳入学院总体规划,由学院统筹安排。

第三条  学院按编办批准的机构设置设立成人教育部。成教部是代表学院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进行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专门机构。其基本任务是:对学院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面向安徽省(主要是滁州地区)大力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提供终身教育服务,为社会各界培养更多更好的合格人才,为滁州地区和安徽省社会经济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成教部作为职能部门,代表学院对各类型、各层次的成人学历教育进行统筹管理。成教部可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办学和联合办学。各系(部)、各职能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是,按要求选派任课教师承担相关的教学任务,统筹安排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宿舍以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确保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必要的办学条件。

第五条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的学历教育,列入省教育厅和教育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由成教部代表学院归口申报招生计划,协调招生指标的调剂,完成教育部和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任何个人、任何部门不得私自对外申报招生计划。

第六条  成教部代表学院统一负责学院设函授站(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为适应市场经济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根据联合办学单位的条件和合作意愿,经学院成教部考核评估并报学院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可在校外办学单位设立“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函授站”或“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教学点”。

第七条  为提高办学效益,成教部要在依托学院现有办学条件的基础上,充分借助社会办学资源和条件,加强与省内外各类学校的联系与协作,对具备办学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具有开展教育培训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按自愿、互利、平等的原则,由学院成人教育部代表学院与校外办学单位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举办各种形式的教学班。

第八条  学院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工作,由成教部统一归口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学院或成教部的名义擅自对外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成教部负责教学计划、学籍管理、考务管理、学生奖惩、学历证书办理和毕业生档案的管理工作。成教部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第九条  学院鼓励各系(部)在保证完成全日制学生的教学及管理的前提下,积极挖掘潜力,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在成教部的统一管理下,积极协助成人学历教育相应的专业教学及学生管理工作。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继续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继续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学院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全院继续教育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二节  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

第二条:继续教育中心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制定每年招生计划和分专业计划,经学院审核后报教育厅备案和教育部审批。

第三条:继续教育中心根据教育部批复的生源计划及时制定年度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应如实反映学院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录取政策、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办学地点、收费标准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节  报名与考试

第四条:继续教育主要招收在职从业人员,边工作边学习,不迁户口,毕业后国家不分配工作。考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第五条:具体报名考试时间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通知为准。考生报考时首先登陆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报考网址进行网报,然后在规定时间内考生本人到当地市教体局指定报名点确认,并进行相关信息采集。

第六条:继续教育分高中起点升专科、高中起点升本科和专科起点升本科三个办学层次。高中起点升专科和高中起点升本科考生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含职高、中专、技校等);专科起点升本科考生必须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第七条: 我院继续教育招收层次为高中起点升专科,继续教育分函授、业余两种学习形式,其学制(护理专业三年)为两年半,业余教育形式不得在异地办学,艺术类、外语类也不安排函授教育形式。

第八条:报考继续教育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试大纲和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制定。

第五节 招生工作人员与纪律

第九条:继续教育招生应选拔能规范遵守国家有关继续教育招生政策法规的在职教师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招生工作人员由继续教育中心统一组织招生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计划。

第六章 招生规则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招生全部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

第十三条:坚持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录取原则,经全国统考成绩达到当地省级招生办核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我校将分层次,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我校将按专业招生计划和省招生办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有关照顾录取政策,按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报名时应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经当地成招办审核批准后,符合国家规定加入照顾分的考生,安徽省成招办在投档时已把照顾分计入总成绩。

第十六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视学院招生情况和计划完成情况,可根据省招生办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录取。如某一专业录取学生人数不满20人,学院则依专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班。如不开班可转入相近专业或其它学校。

第十七条:我院录取的考生,经省招办审批同意后,由我院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全面复查,审验毕业证书和入学资格,并上报教育部进行新生电子注册。对不符合入学条件,不能进行电子注册,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出将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上级机关备案追究。

第十九条:取得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经教育部网上学历文凭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其学历,享受大学专科毕业生待遇。

第七节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学校收费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安徽省财政厅、滁州市物价局为我院核定的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书籍费等相关费用。

第八节  招生监督及考生申诉渠道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省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本章程由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工作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质量,建立正常、稳定、良好的教学秩序,以使学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参加国家教育部统一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按照招生规定被录取到我院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我院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提出书面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需经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相关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予以注册者,发放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生证,正式取得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情节恶劣者,将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凡取得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均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包括报名登记表、录取通知书、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学籍表、学籍变动情况、学习期间的奖励或处分、操行评定、毕业鉴定表等材料。学籍档案在学生毕业或退学时交所在单位归档。

    第四条  新生的年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二0一七年入学的新生年级,简称为“二0一七级”。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学生证须加盖学期注册章方才有效。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丢失学生证,应及时向成教处报失登记,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中心核实后由成教处补发,收取工本费。

    第六条  凡取得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在学期间不得再报考其他院校,不能具有双重学籍。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育学生的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操行考核是对函授生思想品德、遵纪守法等的综合评定;学业考核是对学生学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成绩测试。

第八条  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操行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操行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评定结果记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的考核(考试或考查)。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升留级、毕业的依据。

    第十条  学业考核分为考试、考查和撰写毕业论文等形式。凡考试的课程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按五级记分法,即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也采用五级记分制。百分制和五级记分法的折算标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一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一般采用四级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出勤、实践环节、课堂讨论、作业、论文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任课教师应在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二条   课程的考试和考查,一般在每学期期末进行,一般应采取闭卷方式,考查课程的成绩应根据学生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答疑质疑及平时测验等成绩,由该课程的任课教师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环节要特别注意对函授生动手能力的考核。对不及格者或因故缺席者,必须在毕业前适当时候重修或补做,重修或补做仍不及格者毕业前不再给予第二次机会。

    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并在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函授生,不得参加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分记。以上两种情况将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学生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补齐后方可参加一次性补考。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并附校医院审核意见,经班主任签字上报所在成教部同意后审核备案,方可缓考。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

    被批准缓考者须向成教处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缓考课程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及格者不再安排正常补考。补考一般不予缓考,特殊原因需再次缓考者需在考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成教处审批同意后方可缓考。

    申请未被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

    (三)凡旷考或者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分记,并不予正常补考。

    (四)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分记,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不予正常补考。

    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论文者,该课程成绩以“○”分记,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擅自缺考或以上情况的考试作弊者,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成教部审查批准后,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考试作弊两次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函授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抽查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成教部反映,由班主任累计登记。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假(除患急病或紧急事故外)。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班主任批准,请假四天以上(含四天)由成教处批推,请假一周及以上由主管院长批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由班主任批准,请事假三天以上(含三天)须班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成教部批准,请事假一周及以上者成教部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成教部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成教部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学院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二)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及教学、生产实习等,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第三节  升级、试读与留级

    第十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含正常补考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技下列条款处理:

    (一)学生一学期内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后统一安排补考。

    (二)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达四门者,跟班试读。试读学生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如仍有不及格课程,则不予补考,直接按留级处理;试读学生如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全部课程及格,则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准予再补考一次。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少于四门者,可以升级,其不及格课程毕业前再予补考;不及格课程仍达四门或以上者,应予留级。每学年第二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四门(含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

    (三)毕业班学生毕业前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仍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者,作留级处理。毕业班留级生及其管理转入同专业下一个年级。

    第二十条  留级学生己学过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可以申请不再重修。

    第二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予转专业,确有特殊困难,可以允许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确有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并经校医院审核,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继续教育中心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应予退学的学生;

    (四)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有相同专业的学生;

    (五)跨文、理科或学科跨度较大的学生;

    (六)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原则上每学年办理一次。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滁州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成教部批准同意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被批准转系、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三)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皆应在新专业参加该学期期未考试。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在新生注册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原则上限于同科类、同层次和低年级进行。

    第二十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的条件:

    (一)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院校;

    (3)  应予退学;

    (4)  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八条  转学的办法: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

    (一)本院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函授生本人申请,成教部签署意见,经审核批准,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院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函授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由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后,经校医院证明,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以上者;

    (三)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成教部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有特殊困难的函授生,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诊断材料和校医院证明),成教部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审批。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条  休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以一学年为限。

   (三)休学者一律不退学杂费。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如有报考者,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成教部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成教部签署意见,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的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原则上要在开学前)向成教部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收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成教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院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三条  复学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一般编入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若本人提出申请,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留级一次后,成绩考核再次达留级条件者;

    (二)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经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无故旷课达30学时,或缺交作业累计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九)延长修业年限(病休者除外),拒交培养费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十一)经查实属循私舞弊入学者;

(十二)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者;

(十三)双重学籍者;

   (十四)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成教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住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视做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

    (一)、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停学者;

    (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

    (三)、休学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达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者。

    (五)无故一学期不参加面授者。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或处理文件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结清各种手续。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四)未向学院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五)退学者一律不退学杂费。

    第三十七条  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奖励与处分

具体细则参照《滁州城市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三好”生,优秀学干、优秀毕业生和先进班级评选办法》和《滁州城市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纪处理规定》

第八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毕业班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几个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定,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习期满受处分而未撤销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作结业处理。在结业后一年内,确实有悔改表现有较大进步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成教处、学院批准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修业期满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延长学习期限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的必修课程(含独立设课的实践环节)经毕业前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者,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工作单位的操行证明,成教部审核,允许在结业后申请两次课程补考,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而没有提出申请或返校参加考试及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再给予机会。

 (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做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补做仍不及格者不得换发毕业证书,以后也不得再补做。逾期不申请者,取消补做的资格。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核实后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毕业班以毕业年份定称,如二0一七年毕业的班级,简称为“二0一七届”。

    第四十四条  对违规入学者,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己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节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参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章节及我院具体情况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滁州城市职业学院以往所发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成教部负责解释。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规定

为切实加强我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确立学生一切活动要围绕学习这一中心的思想,保证同学们必要的学习时间,真正使同学们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有较大提高从而适应毕业后再学习、工作及自身发展的需要,特做如下规定:

一、   总则

1、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专业培养目标,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考核包括操行考核和学业考核两个方面。操行考核是对学生思想品德、遵纪守法等的综合评定;学业考核是对学生学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成绩测试。

3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操行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操行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评定结果记入学籍档案。

4、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或实践环节的考核(考试或考查)。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升留级、毕业的依据。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实践环节、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二、自学、面授

5、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教育过程中,自学占重要地位,是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的基本形式。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自学应当有计划、有组织、有指导地进行。

6、授课教师应当根据教材内容制定《自学进度表》,学生根据教学大纲和《自学进度表》的要求,科学地掌握自学方法,妥善地安排自学时间,制定个人自学计划,保证每门课程自学时间每周不少于20课时,坚持系统地学习。

7、自学的主要内容是教材和指定的参考资料。按照教学大纲和自学指导书的要求系统地深入地钻研教材内容,掌握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能理论联系实际,巩固自学成果。

8、面授是函授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在学生自学教材的基础上,教师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贯彻少而精的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有选择有重点讲授,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9、面授由成教部统一安排,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进行,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面授时数应占教学计划规定的该专业授课总学时的百分之四十。

10、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必须参加面授。做到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上课时未经教师允许,不得随意进出教室。上课期间应按教师要求认真学习,不做与教师要求和学习无关的事。

1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不参加面授的均按旷课处理。学生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无故一学期不参加面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12、班主任对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的考核,占该课程总评成绩的10%。

    13、请假:

    (1).面授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属因病或因事情况危急的,根据当事人本人提供的必要的证据(医院诊断证明、事态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由班主任或部门负责人酌情批准。

(2).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二天至七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周的,报成教部审核,由院领导批准。

    三、辅导、答疑

   14辅导答疑是辅导教师帮助学生及时解决自学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的经常性教学指导活动,其目的是为了解答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指导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质量。

   15、辅导答疑围绕教学各个环节进行,采取集中、个别、书面等形式进行,学生也可随时用信函要求辅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解答疑难问题。

   16、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要求书面答疑时,应明确提出问题,并注明年级、专业、工作单位、姓名、邮政编码、详细的通讯地址等。

   17、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要求辅导和答疑的问题,必须在自学和思考的基础上提出,辅导答疑的内容一般不超过所学课程的范围。

四、作业

   18、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作业,不得抄袭和代做,未按规定上交作业的学生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

   19、作业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和教学要求布置,并由任课教师批改。作业量和作业次数要适当,学生用于完成作业的时间,每周应不少于6小时。

   20、凡不交作业者,作业成绩按“0”分记载。作业成绩按百分比制评定,占总评成绩的10%。

   五、期末考试

   21、期末考试是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对所学课程进行的综合考核,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必须参加考试。

   22、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试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任职单位证明(患病应有县、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向成教部办理请假手续,经成教部批准后可以缓考。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处理。

    23、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如已学过现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某些课程,可申请免修,但需经免修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良好程度(70-84分为良好)以上者,由成教部批准可以免修。免修考试的成绩即作为该课程的成绩。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总数的20%。

   24、参加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试。由本人提出申请,连同单科合格证书及分数单交给成教处审核,审批后可免试。成绩按自学考试成绩记载,并注明“自考”字样。

   25、考试一般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各科考试时间均为二个小时。

   26、期末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占总评成绩的80%。

   六、考试规则与违纪处理

    具体细则参见《滁州城市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规则》和《违纪处理规定》

   七、附则

    27、本《规则》适用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种形式和层次的学生。

    28、本《规则》由成教部负责解释。

29、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生守则

一、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有关书籍、报刊、作业本、复习资料等;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水笔、圆珠笔、铅笔、三角板等,(经任课教师同意可携带计算器)违者按夹带、舞弊论处。携带未关闭的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以舞弊论处。

二、考生在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座位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考桌的左上角,以备查对;考试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

考生在开考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取消考试资格;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考场;考试期间一律不准上厕所。

三、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不涉及试题内容的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四、考生只能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班级、不得在试卷其它地方做任何标记;试题答案应写在试卷规定的空白处;违者,试卷作废卷论处。

五、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离开座位,不准大声喧哗。

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作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

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外逗留,不准在考场附近谈论。

考试终了信号一响,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整理好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好试卷、宣布起立后,有秩序地退出考场;考生不得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六、考生在考试中有夹带、抄袭、传递、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的,按处罚规定处理。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扣除试卷卷面得分的30%。

考生在考场内有破坏考试纪律,扰乱考场秩序,胁迫监考人员或为其他考生提供作弊便利,侵害监考人员权益等行为的,将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反考生守则的处罚暂行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该试卷卷面得分的30-50%,并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不放在规定地点的;

2、开考信号发出之前答题的;

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4、在考场内大声喧哗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5、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点写姓名、班级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7、携带未关闭的通信工具进入考场。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课程按零分计算,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夹带的;

3、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的;

4、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5、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6、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开除学籍处理:

1、扰乱、妨碍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3、公然侮辱、诽谤、诬陷、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

4、在校期间有两次作弊史的;

5、偷盗试卷造成严重后果的。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证管理规定

一、学生证是证明在校学生身份的证件,学生必须爱护、妥善保管,在校期间应随身携带,不得借给他人使用。

二、学生证由成教部统一管理。新生入学经复查取得学籍后,由成教部领取空白学生证认真填写学生信息、贴好照片后,送学院办公室加盖学院钢印、公章,经学院审核并进行首次注册后下发。

三、每学期报到后第二周,各班统一收齐学生证,班主任填写《注册申请表》,由班主任持填写的《注册申请表》和学生证到成教部加盖注册章。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为有效。

四、学生遗失学生证,须办理以下手续方可补办:遗失学生证的学生先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挂失;遗失学生证的学生写出书面情况,提出补办学生证的书面申请,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送成教部办理。

五、学生离校时(转学、退学、毕(结)业),须交回学生证。

六、提高警惕,维护学院名誉,发现有人利用我院学生证冒充我院学生时,应立即报告治安保卫部门。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室管理规定

一、教室是学习场所,教室及走廊应保持肃静。不得在教学楼、教室内大声喧哗、打闹、打球或进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活动。

二、各班要制定教室卫生值日制度,并按制度实施,以保持教室内清洁卫生。

三、师生进入教室必须注意仪表,严禁穿超短衣衫及拖鞋。

四、教室内严禁吸烟。

五、讲究礼貌,尊敬师长。

六、离开教室,及时关窗锁门,关闭照明灯具。

七、节假日尤其要注意教室内的设施安全。

八、爱护公物,不得损坏教室内设施。严禁在设施上涂写刻画。

九、各班未经批准,不得将教室转让给校外人员使用。

    十、注重教室文化建设,定期出制黑板报。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宿舍管理规定

  一、住宿守则

    1.学生住宿必须办理住宿手续,服从统一管理,自觉遵守宿舍管理条例,要按统一分配的房间、床号住宿,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床位。

    2.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熄灯和就寝,熄灯后保持安静,不得干扰他人休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外住宿。

    3.搞好寝室卫生,保持室内整洁,不得随地抛掷纸屑、果壳等杂物,不随地泼水,不准在窗口倒水、漱口。不准将饭菜带入宿舍,保持洗漱间、卫生间的整洁,每室每日安排一人值日,物品摆放要整齐。

4.爱护宿舍设施,不准擅自移动调换室内用具,节约水电,随手关闭电灯和水龙头。

5.文明住宿,严禁在宿舍内起哄,大声喧哗。严禁在宿舍内酗酒、吸烟、赌博、斗殴,不准在宿舍内打球、张贴字画,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热器、电炉、电热杯、酒精炉、蜡烛等。

6.做好寝室安全防范工作。未经批准,不准私自留校外人员住宿,室内无人要锁门。学生遗失宿舍钥匙,应向宿舍管理部门申请补领,不得私自配制。

7.同学患病不能起床上课,室长应分别向辅导员、校医报告。

8.不准在寝室内外焚烧纸屑或其他物品。严禁在室内外墙壁上涂抹写字,自行车不得放在宿舍楼内。

9.未经允许,学生不得在宿舍区内从事经商活动。

    10.随身携带证件,凭证出入宿舍楼。

    11.严禁翻越围墙,严禁通过阳台、窗户等非正当渠道出入宿舍。

    12.所有床位必须交费住宿,不得逃费。

13.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其它管理。

    二、住宿违规处罚条例

    1.凡损坏宿舍楼内设施、设备的,一律按价赔偿;恶意破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2.凡使用电磁灶、电炉、取暖器、电热杯、热得快、电饭锅、电熨斗、电炊风、电热毯等电器者,立即予以没收,并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3.凡在宿舍楼内玩球,立即予以没收,造成物品损坏或广泛意见较大者,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并接受警告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4.随意涂抹、张贴,污损墙壁、天花板者,需支付清除污损的清除费用或维修费。恶意涂抹、污损面积较大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纪律处分。

    5.凡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明火设施,一经发现即予没收,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并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造成群体恐慌或损失者,还须承担赔偿责任。使用蜡烛者,给予警告处分。

    6.凡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者,写了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给予记过处分,导致起火造成损失者,按价赔偿并加重处分。

    7.学生占住宿舍、搬动床位、留宿他人、床位转让他人等不服从住宿安排者,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承担其间可能发生的相应宿舍的财产损失或同学们物品丢失的赔偿责任,并给予警告处分,限期纠正。拒不纠正者,加重处分。

    8.私自撬门,擅自调换、拆装门锁、将钥匙转借或转交他人者,与占住宿舍等行为同等处理。

    9.随地吐痰或向窗外、室外、阳台抛掷杂物或倾倒污水者,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并给予警告处分。

    10.在宿舍楼内焚烧杂物者,给予记过处分,并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11.在宿舍内饮酒、吸烟,一经发现,取消该宿舍评优资格,当事人不得参与学校各项评优。

    12.在宿舍区内大声喧哗、打闹、高声播放音响,影响他人休息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

    13.不听劝阻强行进入异性宿舍者,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并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14.凡在宿舍楼内停放自行车者,自行车予以没收。

    15.学生宿舍管理人员以及校、系有关人员有权进入宿舍检查,学生不得借故拒绝检查。对拒不开门接受检查,并以污言秽语谩骂者,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16.在宿舍打麻将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或邀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其以上纪律处分。

    17.住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就寝。迟归或夜不归宿者,除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外,给予纪律处分。每学期累计夜不归宿两次,给予警告处分;三到五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六到八次,给予记过处分;九到十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十二到十五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8.对宿舍成员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或有意掩盖事实者,须承担该违纪行为的相应后果。

    19.对违纪行为勇于举报者,给予表彰并加以保护;为违纪者作伪证,包庇、怂恿或纵容者,给予纪律处分。

    20.宿舍卫生平均成绩须达到要求,否则,宿舍内成员不予评优。

    21.翻越围墙,通过阳台、窗户等非正当渠道出入宿舍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22.恶意逃避交纳住宿费或交费不足者,除追缴费用外,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2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成教部。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三好”生,优秀学干、优秀毕业生和先进班级评选办法

一、评选办法

1、“三好”生、优秀学干、优秀毕业生必须经班级推荐,成教部审核,报学校批准。

2、先进班级必须经成教部推荐、审核,报学校批准。

3、“三好”生、优秀学干,先进班级每学期评选一次。优秀毕业生每届评选一次。

二、评选标准:

(一)、“三好”学生评定标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要求进步,严格执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学校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2、操行等第为优。

3、学习认真刻苦,目的明确,态度端正,严格遵守各项学习纪律,作业认真,学期成绩优良,且名列班级前十名。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不低于75分。

5、比例不超过5%。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标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要求进步,模范执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表现突出。

2、操行等第为优。

3、学习认真刻苦,目的明确,态度端正,严格遵守各项学习纪律,作业认真,学期成绩优良,且名列班级前十五名。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合格。

5、比例不超过5%。

(三)、优秀毕业生评定标准:

1、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校纪校规,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自觉遵守国家的就业政策,正确自理好就业的有关问题。

2、2次以上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3、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80分(担任学生干部期间的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具有较强的工作实践能力,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良好以上。

4、比例不超过5%。

    另外,在校期间有某项科研成果(得到市级以上部门承认)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在省级运动会上获得个人前三名的,而且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在良好以上的可以申报参加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四)、先进班级评比条件:

1、政治思想好,热爱党热爱祖国,支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树立为四化建设的坚定信念,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

2、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全班学生的学习成绩平均在良好以上。

3、遵守学校纪律和规定,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出勤率为95%以上,坚持晚自习,出勤率达90%以上,无抽烟、酗酒、吵嘴、打架、起哄现象和损人利己行为。全班无受校纪处分学生。

4、搞好清洁卫生,学生宿舍卫生,环境卫生和教室卫生检查均为优。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获得好成绩,班级活动开展好。

6、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

7、比例不超过班级总数的20%。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人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三条  学院处理违纪学生注重教育为主,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同时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学生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拘设、劳动教养、判刑等),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罚款、警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拘役、劳动教养或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组织非法游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三)参加邪教组织或散布邪教言论者:

    (四)参加、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怂恿、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者。

    第七条  在院内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大、小字报,聚众滋事以及其他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校园稳定者,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的,酌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不思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抢劫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盗未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不含5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200元以下(不含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200元以上(含200元)、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多次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窝藏赃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凡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加重处分:

    (九)两人以上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九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利用信函、网络、手机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内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或严重骚扰、纠缠异性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及容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租房外宿,不听教育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处分。因租房外宿引发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打架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打架策划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打架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导致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向打架者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对在调查中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打架者加重处分;

    (六)对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造成轻微伤害及以上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组织、策划结伙斗殴,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打复架者加重处分;

    (十一)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受伤人的医药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

    (十二)以上违纪者如不思悔改,不配合调查,不接受教育,应加重处分。

    (十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1、认错态度较好,主动配合学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的;

    2、主动提供调查线索,检举、交代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违规使用电器或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蜡烛等明火器具,以及乱拉电线者,除没收器具、责令整改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故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酗酒滋事者,视情节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对观看、传播、制作或贩卖黄色淫秽品(包括印刷品、手抄本、音像制品和网页、网站)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黄色淫秽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传播黄色淫秽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制作或贩卖黄色淫秽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时事政治学习等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5—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

    (七)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有央带、偷看、传递、交头接耳、暗示、代考等作弊行为者,除本课程以零分记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加期中、期末考试(含考查课)以及各类考证、考级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有严重作弊行为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无理纠缠,或企图贿路、威胁教师,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教师进行人身攻击、报复、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受处分者,在毕业一年后,参加补考,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论文及其他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确凿仍拒不认错、无理取闹、态度恶劣者;

    (二)一年内重复违纪者;

    (三)屡教不改者;

    (四)对相关人员进行威胁和报复者。

    第二十四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处分。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决定处分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凭所在单位的表现证明,由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和后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由成教部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系部共同进行。

    第二十九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成教处研究决定,报学院审核备案后,以学院名义行文处理。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研究决定,以学院名义行文处理。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成教处讨论,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以学院名义行文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的处分不得撤销(处分有误除外)。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自宣布处分之日起满一年后,可书面提出申请评议。学院可根据该生的悔改表现,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评议材料主要包括学生本人对处分的认识、受处分以来的悔改表现以及系组织对其评价。评议材料与处分材料一起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申诉与复查

    第三十二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根据《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提出申诉,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确须作出变更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后,以学院行文。

    学生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提出申诉,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维持原处理决定的,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确须作出变更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通知学生;变更为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以学院名义行文。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在我院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3月1日起执行。

 

 

 

 

 

 

 

 

 

 

 

 

 

 

 

 

 

 

 

 

 

 

 

 

 

 

 

 

 

 

 

 

 

 

 

 

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毕业论文(设计或实习报告)的暂行规定

毕业论文(设计或实习报告)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提高解决、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加深理解所学知识、探索知识的重要途径。

一、选题与方式

1、毕业论文(设计或实习报告)的选题,可由指导教师提供,也可由学员自己确定;

2、选题要与专业知识相结合,与学员的本职工作相结合;

3、毕业论文(设计或实习报告)的形式可以是科研论文(设计),也可以是工作总结,社会调查报告,实验、实习报告等。

二、指导教师:

1、毕业论文(设计或实习报告)的指导教师,一般应当由讲师(或相当于职称)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2、指导教师须熟悉自己所指导课题的内容,掌握进度,积极有效地加以指导;

3、为保证论文(设计或实习报告)质量,一般一个教师指导二至三个课题为宜。每个课题选题学生一般不超过5人。

三、成绩评定和答辩:

1、论文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2、评为优秀论文的篇数应控制在10%-20%范围内为宜。

3、不及格论文应从严掌握。

优秀:按时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规定的全部任务,论点正确,论据充足,论述严谨,分析透彻,理论联系实际好;有新的见解和研究成果;论文答辩时思路敏捷,态度认真,回答问题正确。

良好:按时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规定的全部任务,论点正确,论据较充足,论述较严谨,理论联系实际好,能体现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论文答辩时思路清楚,态度认真,回答问题较正确。

良好:按时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规定的全部任务,论点正确,论据较充足,论述较严谨,理论联系实际好,能体现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论文答辩时思路清楚,态度认真,回答问题较正确。

及格:能完成毕业论文任务书规定的基本要求,论点比较明确;在非主要问题上存在错误,论述较差,理论联系实际不够;具有初步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论文基本上在指导教师帮助下完成;在论文答辩时经提示能回答提出的问题。

不及格:不能完成毕业论文任务规定的基本要求,论点不够明确且存在原则错误,不能理论联系实际,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差,在论文答辩时经提示仍不能回答问题或不能按规定时间交论文者。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文明离校的规定

一、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应按照规定程序,服从安排,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要做到文明离校。

二、毕业生在规定离校日期前5天,须清还所借公款(含欠款)和公物,办妥与财务处、图书馆、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安保部、公寓办等有关部门的所有手续。

三、毕业生离校日期前3天,成教部将尚未办妥规定手续的毕业生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办理离校手续。未按时办清手续的毕业生,由本人在规定离校日期前,自行办理离校手续。

四、毕业生在离校阶段应加强团结,相互谅解,遇到问题要通过组织协调解决,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提倡勤俭节约,举办有意义的毕业纪念活动。不要大吃大喝,不准酗酒。

五、爱护公物,不得损坏教室、寝室及校内一切场所的公共财产。注意公共环境卫生,严禁在墙壁、门窗、床、桌上面题字留言,随意涂抹。注意安全,防火防盗。

六、毕业生应严格遵守以上规定,违者将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者将缓发或不发毕业证书,并通知学生所在工作单位(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