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联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日期:2018-03-13 作者/编辑:安徽三联学院管理员 阅读次数: 2755 次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必须按规定日期报到。报到时,需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到校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故不按期报到者,除不可抗力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德智体全面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注册并取得学籍。如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和手续者,由学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成人高考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条 新生因病、因事不能入学,本人须提出申请并持有关证明,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下一年新生开学时持有关证件到学校报到,经审查合格者可办理入学手续。体检及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一个月内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能办理新生入学及注册手续。
第五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应如实填写新生登记表。毕业时,毕业生电子注册表和毕业证书的各项内容均以新生登记表中记载的信息为准。新生登记表中如有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之,后果学生自负。
学生毕业后生登记表存入毕业生档案。
第六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开学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交学费者不允许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或暂缓注册,否则以旷课处理。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勤、考核、鉴定
第一条 我院所有学生必须遵守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法规和学院的校纪校规等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学生应勤奋学习、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反对浪费。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评语作为毕业鉴定的重要内容记载进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凡进行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超过请假时间者,按旷课处理。
第四条 学生因公请假者,应持有关证明,事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由辅导员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事假最长不超过7天。
第五条 学生因病请假者,应由本人或其家属要持县以上医院的诊断书,根据请假时间长短向辅导员或院领导办理请假手续。因突发病或意外事故不能准时请假者,应及时与辅导员联系办理请假手续,事后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条 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如仍不能到校学习者,须持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请假日期累计计算。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一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或不及格课程未达到规定的留级门数者,准予升级。
第二条 一学期成绩考核有四门(含四门)以下课程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分别记为“补考及格”和“补考不及格”。
第三条 连续两学期累计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一年级学生每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已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二学期开学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课程,连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留级规定者,作留级处理。
第四条 学生留级前(考试课程或考查课程)成绩合格的课程,留级后允许免修;如本人愿意重新参加考试课程的考试,其成绩按最高的一次考试分数记载。
第五条 留级的学生应在接到留级通知后按时到相应年级报到注册,超过规定期限未报到注册者,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留级的学生要交纳重读学年学费(无论有无免修课程)。
第七条 留级后,如遇交纳学费标准有变化时,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条 学生留级由成人教育学院审定,具体工作要求在开学后三周内处理完毕。
第四章 休学、复学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学生因伤因病经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到或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3.家庭困难,确实难以坚持学习者;
4.其他被认定为确需办理休学的情况。
第二条 凡提出休学者,应持有关证明,经辅导员核实,报成教院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学。
第三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连续休学不能超过二年。在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休学学生由成人教育学院发给休学证明。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一切事宜,学校不予受理。
第四条 休学期间一般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本人应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上交本院所发的休学证明 。
2.对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除执行第1款规定外,还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方可复学。
第六条 复学后,如遇交纳学费、书本费标准有变化时,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章 转专业、转换学习形式、转学
第一条 学院原则上不准转专业和转换学习形式。但为了适应社会和用人单位对人才需求的变化,保证学生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工作对口,学有所用,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学生本人、所在单位和学校的具体情况审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与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转专业或转换学习形式。
(1)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如岗位变动,工学矛盾问题等),不转专业或不转换学习形式无法继续学习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
(3)因生源限制,学校当年无法开班的。
转专业原则上限于同科类(入学考试科目相同)、同层次(高中专起点专科、本科、专科起点升本科)和在低年级进行。
转换学习形式的学生,课程必须按相同层次相同专业完全衔接,否则只能跟低年级就读。
转专业、转换学习形式须由本人在入学注册半年内提出申请,以教育厅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第二条 除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及退学的学生不给予转专业、转换学习形式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不得办理转专业、转换学习形式:
(1)不同的科类、不同层次(专科转入本科或专升本)及高年级学生(本科三年级以上,专科和专升本以上);
(2)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条 对同意转专业、转换学习形式的学生,均按所转入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书籍费等费用。
第四条 本院录取新生除因人数不足不予开班外,原则上不得转学。本院各专业、各办学形式的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至外地、外校学习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成教院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手续。转学程序及所需提供的材料,按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六章 退 学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审批,应予以退学:
(1)一学期有五门以上课程考核(其中两门考查课程记作一门考试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2)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上不及格者,或累计有五门课程以经补考不及格者;
(3)休学期满二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5)经学院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愿休学,且在这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经地市级精神病院(精神病专科)或地市级医院神经内科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
(7)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8)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超过两次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条 学生退学由成教院审批。
第三条 退学学生由成教院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期满一年,成绩合格发给学习证明。自动退学和开除学籍学生成教院不提供任何学业证明。
第四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在我院开展评选“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活动”。
第二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方面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具有为人民服务,为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而艰苦奋斗的精神。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2.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助人为乐,能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
(二)学习方面
1.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具有良好的学风。
2.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坚持参加面授,不缺课,到课率不低于总上课时间的90%,各科单科成绩在年级各单科平均分数以上,且总平均成绩在年级或班级名次非常突出者。
学生干部评选条件除具备“优秀学生”的思想品德方面、学习方面的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班级工作、热心为集体、为同学服务,对所担任的工作认真负责。
2.作风正派、团结同学、以身作则、先人后己、起模范带头作用。
3.模范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评选比例与办法
1.“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学生总数的10%;“优秀学生干部”按百人以上班级的二名;百人以下的班级一名评选。
2.每年评选一次,在每年10月进行评选,11月底结束。
3.在个人小结的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评选,名单确定后,报院审核,并填写“优秀学生”登记表。
第四条 在一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得评选;
1.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3.不遵守学校纪律,无故旷课,或考试作弊者;
4.有违反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条款之一者。
第五条 为严格我院学生管理,加强院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成教各专业学生适用《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者,参照《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给予处分。
第六条 学生应以教育为主,违纪处分要本着惩前毖后、以人为
本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同时要做好被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七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八条 对组织和参与罢课、张贴大、小字报、非法组织游行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可酌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凡给学生留校察看以上的由成教院报学院审批。
第十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记过以上处分材料均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习证明。
第八章 毕 业
第一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根据其在校表现做出包括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专业学习、社会活动等方面的全面鉴定,并记入档案。
第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校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生历年经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参加毕业大补考,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并不再补考;补考旷考者,不予颁发结业证书;
2.先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内,对不及格的课程由学生本人申请补考一次(逾期不予办理),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3.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四条 本规定于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下发并执行,于二0一三年五月十日修订,由安徽三联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