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三联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8-03-13 作者/编辑:安徽三联学院管理员 阅读次数: 2510 次各学院、部门:
为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和《安徽三联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安徽三联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三联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安徽三联学院
2017年3月20日
附件
安徽三联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和《安徽三联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为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安徽三联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我校经批准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均可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审查与授予的最高权力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是主管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职能部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受理学生申请和初审,并向校学位办提出推荐者名单和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健康的心理和体魄。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以下水平:
(1)能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及以上,补考合格课程5门以内;
(3)初步掌握一门外语,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或学校组织的外语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4)毕业设计(论文)经答辩,总评成绩中等及以上。
第七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在学期间受到工作单位行政处分或有考试作弊行为的;
3.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4.校学位评定委员认为不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应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毕业资格,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位申请,提交《安徽三联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贯彻本人申请、择优推荐原则,对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及业务学习条件进行初审,向校学位办提出推荐者名单,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安徽三联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推荐名单汇总;
2.申请学位专业的教学计划;
3.申请人的申请表;
4.成绩表及相关证书复印件;
5.学位工作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校学位办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有关材料汇总造册,经我校有关学科学位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将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并投票通过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审定后,由学校决定并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者及推荐部门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或违反有关规定错授学位,由继续教育学院、校学位办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申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本科生,须按有关规定向学校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批准颁布之日起生效,由继续教育学院、校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