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高等成人教育学籍管理制度
编辑日期:2018-03-15 作者/编辑: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管理员 阅读次数: 1788 次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非常特殊等正当事由以外,一般超过一个月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其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因疾病等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 新生的年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2013年入学的新生年级,简称为“2013级”。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除因非常特殊等正当事由以外,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录办法
第六条 凡注册学生应当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学业考核主要采用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每学期结束时,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业成绩表,归入学籍档案。
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一般采用四级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评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学校专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中的德育评价体系,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对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其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和考试机会。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面授,因故不能参加面授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就业形势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学校认为确实有必要调整少量学生专业者。
第十三条 除停学保留学籍、休学期间或退学试读的不予转专业、转学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也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文科、理科、艺术类互转者;
(二)应予退学者;
(三)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四) 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程序和办法办理;
(一)由本人向中心提出申请。
(二)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经中心审核同意,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休(复)学与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或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者,因病请假缺课达一学期教学时间的二分之一及其以上者,应办理休学手续。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有伤病经医院确诊,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五章 毕业、结业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各方面,重点是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及学习态度等。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经省教育厅验印,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